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江苏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wjw.jiangsu.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本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等。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二)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江苏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wjw.jiangsu.gov.cn)查找。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规定向江苏省档案馆(南京市青岛路1号)等单位进行主动公开信息移送。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本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并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单位查询的特征性描述及获取该信息的形式要求。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邮政寄送。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政编码:210008。
3、在线申请。申请人进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网站首页-“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的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号码:025-83620817。
(二)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受理;
备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处理期限
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备注: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工作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办公时间:与委机关相同;联系电话:025-83620597;传真号码:025-83620817;邮政编码:210008;电子邮箱地址:bgs_wjw@js.gov.cn(本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到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提交)。
四、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构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