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苏卫医政〔2023〕39号)
发布日期:2023-09-22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属省管医院、省医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修订形成了《江苏省限制类技术目录(2023年版)》和《江苏省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和我省限制类技术目录及其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3年版)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开展临床应用,并按要求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照限制类医疗技术相关管理规范要求,对医疗机构申报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所缺事项;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注栏予以注明。

对本文印发前已备案开展的国家和省级限制类技术,应于9月30日前完成重新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开展,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并申请取消相关备案。

二、医疗机构应将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情况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各医疗机构要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定期对限制类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目录和医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权限。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认真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四、我委正在推进省级限制类技术管理平台建设,将实施限制类技术网上电子化备案,各地要根据我委统一部署,按要求开展限制类技术网上备案;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级管理平台报送限制类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创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采取现场核查和信息化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督查指导。

五、拟申请承担国家或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培训基地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对照相应技术管理规范中的“培训基地要求”进行自我评估,自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备案。9月30日前由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将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扫描成清晰可读的PDF版并加盖单位公章及Word版)上报我委医政医管处,每项技术每个设区市最多可申报2个培训基地。省属省管医院直接上报我委医政医管处。我委将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各限制类技术培训基地设置条件,组织开展评估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六、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公布江苏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目录(2017版)的通知》(苏卫医政〔2017〕36号)废止,其中未列入《江苏省限制类技术目录(2023年版)》的其他技术,不再实行备案管理,但开展临床应用仍应当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

联系人:顾昱晖      联系方式:025-83620877

邮箱:js83620812@163.com

附件:限制类医疗技术培训基地申报表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江苏省限制类技术目录(2023年版).docx

                    限制类医疗技术培训基地申报表.docx

                    江苏省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3年版).docx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