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行业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国卫科教发〔2024〕34号)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国家继续教育制度,完善继续医学教育体系,规范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学分管理,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胜任力,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为主的终身教育,目的是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素养,适应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全面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规定制定本省具体措施要求。根据需要成立省继续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
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体措施要求,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日常管理、学分年度审验等;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相关研究机构、医学相关行业组织等可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
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
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
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学术经验的运用。
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用于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以及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信息查验。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可以是面授和远程等学习形式,面授和远程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遴选和公布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遴选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应当立足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强调先进性、前瞻性,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特殊领域和关键岗位倾斜。
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需要,结合实际设立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申报要求。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的遴选推荐。省、部、委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基本知识;
2. 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
3.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
4. 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
5. 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6.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7. 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8. 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9. 其他有助于提升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技能、职业素质的内容。包括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路径,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且有助于提升专业知识技能的项目等。
第十四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负责人应当为在职在岗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应当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且须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其当年申报的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予以复核,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名单,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第十六条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当年有效,未按期举办的自动取消。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项目2周前,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举办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在项目结束后2周内,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总结、考试试题、会场照片、学员名册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上而下设立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围绕健康江苏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学技术新进展等专项培训。
第三章 学分授予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十九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省和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进修学习
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者参加提高岗位胜任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可以获得相应学分。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进修学习单位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学习日授予0.3学分计算。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可以获得相应学分。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教育单位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学习日授予0.3学分计算。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可以获得相应学分。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每年最多不超过20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可以获得相应学分。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工作日授予0.3学分计算。
(六)有计划的自学
经用人单位批准,制订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可以获得相应学分。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1. 在有统一刊号(ISS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通讯作者学分授予同第1作者: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PCI)、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10-8学分);
非核心期刊(8-6学分);
内部期刊(6-4学分)。
通过以上形式获得学分的,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2.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3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8学分);
省、部级课题(8-6学分);
市、厅级课题(6-4学分)。
通过以上形式获得学分的,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3. 获得科技奖励,在获奖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获奖人员排序第1至第3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奖励(10-8学分);
省、部级奖励(8-6学分);
市、厅级奖励(6-4学分)。
通过以上形式获得学分的,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完成转化,在转化当年对排序前三的发明人分别授予学分,第一发明人6学分、第二发明人5学分、第三发明人4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5. 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科普书籍等,在出版当年,分别授予学分:主编10学分,副主编8学分,编委6学分;编译本专业学术论著(含教材)的,主编8学分,副主编6学分,编委4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 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四章 学分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统一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第二十二条 跨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省外单位拟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我省单位拟在省外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等资料报送至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年度审验。省、部、委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年度审验。
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部、委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上一年度学分审验情况上传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并报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验后计入个人学习档案。省、部、委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完成学分审验后,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二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以及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补学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后更正上一年度学分情况,并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更正情况。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31日前,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部、委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应当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监管,健全评估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监管评估,应当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飞行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重点评估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收费和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和效果、行业和学员反馈意见等。评估结果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属地化管理。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推介产品、输送利益,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暂停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未通过的,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巡查、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的必备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4日。本办法施行后,2007年印发的《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苏卫科教〔2007〕26号)废止。
政策解读连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