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是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胜任力、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2007年我省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有力规范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的管理。2024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印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了政策优化调整。同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细化明确了学分管理要求。为确保国家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要求在我省落地落实,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涵盖总则、项目的申报和认可、学分授予、学分登记和管理、监督考核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起草目的和继续医学教育及其对象的概念表述。延续现行逐级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和用人单位具体职责。提出实施全员分级分类继续医学教育,明确初、中、高级职称以及乡村医生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侧重点。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明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定位和产出途径。明确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的符合条件、项目申报程序和项目负责人具体要求等,以及项目举办前后报送材料的时间和内容要求。
第三章学分授予。对学分要求和授予标准作出规定。
第四章学分登记和管理。明确学分登记途径和登记的内容,不同类型继教活动的学分获得方式、登记内容和审核发放部门等。
第五章监督考核。实行继续教育年度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间和报送对象。明确各级监管评估的手段和内容,以及处罚情节。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明确提出将继教合格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备条件,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巡查、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的必备内容。
第六章附则。废止继续医学教育现行文件,明确解释权和有效期。
三、《管理办法》规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何产生?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国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项目共分两类:一类是推荐项目,自下而上推荐;一类是推广项目,自上而下设立。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应当立足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强调先进性、前瞻性,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学习资a源向重点领域、特殊领域和关键岗位倾斜。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围绕健康江苏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学技术新进展等专项培训。
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需要,结合实际设立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四、《管理办法》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学分有什么要求?
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统一为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五、《管理办法》在学分授予规则方面有什么新变化?
1. 取消现行I类、II类学分的分类管理。
2. 取消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上限。
3. 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以及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4. 鼓励有效的自主学习,切实为基层减负。新增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等继教活动形式。参加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考核合格后可视为完成25学分;参加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每年最多可获得15学分,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每年最多可获得20学分;开展有计划的自学每年最多可获得10学分。该类活动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5. 对发表论文、科研项目、科技奖励、专利等作为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授予学分。
6.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补学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更正学分。
六、如何落实《管理办法》的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一是精准对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求,鼓励和引导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岗位胜任力。二是落实项目和学分管理要求,规范管理。三是聚焦资源供给、工学矛盾等关键问题,制定务实管用的配套措施,推动继续教育工作更贴实际、更具实效。四是加强政策解读宣传,不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链接: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科教)〔2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