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苏卫规(医急)〔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10-28 16:51:34 浏览次数: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 工作要求,保障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有效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

一、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二、医院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具体名录见附件)进入医院。医院应当为急危重症患者、孕妇、残疾 人等特殊就诊人员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三、患者及陪诊人员应当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不得将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带进医院。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

四 、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入院安全检查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医院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发现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的,医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六、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对在医院扬言实施暴力、无理缠闹、醉酒滋事等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 日 。

附件:江苏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docx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                江苏省公安厅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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