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23〕15号)
发布日期:2023-04-06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省管有关医院: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近年来,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较好地发挥了“救急难”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反映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服务困难群体的急救费用保障,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针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省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患者,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认定办法。

(二)救助病种种类。依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三)费用范围及标准。符合条件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四)救助基金使用规定。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二、进一步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

(一)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救急难”的原则,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我省参考流程见附件1),明确各环节审核认定时限。其中,对身份不明的患者,公安机关负责核查身份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对身份明确的患者,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各地要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让信息多跑腿,缩短审核等待时间,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二)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可以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具体预拨办法由市级研究确定。

(三)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四)加强经办机构组织管理。各地要按规定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定期评估经办机构履职成效。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对存在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等情形的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各地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依法处理,并视情节更换经办机构。

(五)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551号)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tp://61.49.19.43:9700/jbyj,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8日、12月8日前,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将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本年度6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个案信息及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情况录入国家平台,并每年两次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疾病应急救助信息和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基金筹资使用情况分析、工作管理情况、存在困难、意见与建议等)。医疗机构逾期未按照规定将疾病应急救助个案信息录入国家平台并提出申请的,按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对于既往未按要求录入国家平台的疾病应急救助个案信息及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情况,各市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在2023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补录。

(六)做好救助患者信息公示和档案管理。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通过单位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公示救助基金的有关信息,特别是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要求,为救助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相关资料,并将公示情况纳入档案,以备接受监督和审计。

(七)规范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编制基金预决算,及时由同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基金预算执行,规范调整程序。要积极筹措资金,扩宽筹资渠道,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要规范申报审核,根据基金存量与资金筹集情况,量入为出,合理安排支出,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可持续。各市要成立由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与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并监督基金运行等情况。

三、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

(一)明确部门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切实提高核查效率。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经办机构,依据患者身份信息,核实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包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等无负担能力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临时救助等。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支出。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互通信息,强化协作,提高效率,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平稳有序、高效运行。

(二)规范实施救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三)经办机构加强日常管理。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责,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资金的募集、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等工作。不得将上述工作职责转嫁给医疗机构。各市级经办机构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培训活动,覆盖辖区内所有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提高基金申请的规范性、有效性。

(四)开展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落实《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考核工作。各市要结合绩效考核指标(见附件2),细化本地区考核内容,每年1月份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本市疾病应急救助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各市绩效考核结果将与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挂钩,用以促进各有关部门高质量高效率履职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附件: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参考流程图

          2.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

附件下载: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docx

                  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