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新规定的通知(苏卫办职健〔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3-04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苏卫规〈职健〉〔2021〕1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苏卫规〈职健〉〔2021〕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

《管理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从方便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质量控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优化了诊断与鉴定流程,缩短了办理时限,对促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依据《管理办法》和省情实际制定《备案办法》,明确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程序、质量控制及管理要求,既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迫切要求,也是规范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的对象和条件、专业类别、学时要求和考核规定,规范培训考核,既是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配套要求,也是提高职业病诊断医师业务能力的有力举措。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管理办法》和出台《备案办法》《考核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思想认识,把宣传贯彻新规定作为推进“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落实重点工作之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事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依法从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各项规定要求得到严格执行。省卫生健康委今年将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实务培训,各地要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组织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专家,采取劳动者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方式方法,深入开展《管理办法》解读释义,普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相关知识,提高依法依规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维权意识。要动员有关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管理办法》和《备案办法》《考核办法》,营造良好贯彻氛围。

二、进一步筹划安排部署,周密组织贯彻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备案办法》,今后全省拟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工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卫生健康委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相关信息。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筹划安排工作,采取行之有效措施确保新规定贯彻实施。要结合本辖区职业病发病的特点,积极培育职业病诊断机构,确保诊断类别病种实现设区市全覆盖,让劳动者得到便捷的诊断服务。全省现有3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继续开展工作,并尽快完成备案手续。

省疾控中心作为全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开展机构评估,加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应指定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质量控制工作。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实质是对劳动者所患疾病与其接触职业病危害之间联系的综合判定即归因诊断,要以归因诊断所涉及要素为质量控制评估重点,不断提升诊断质量与效率。省疾控中心要细化制定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考核题库,将相关要求纳入培训考核内容。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督促辖区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事机构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事机构应具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账号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信息),依托信息系统和平台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全流程管理;并指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事机构按照工作指南(见附件1)和文书格式(见附件2)规范开展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监管服务,着力提升工作质效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涉及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等部门协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定期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标准执行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办事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各地要强化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要把贯彻落实新规定与职业病监测工作结合起来,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与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结合起来,不断总结提炼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中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结合起来,将新规定作为必须掌握的培训考核内容,使其准确把握新规定的核心要义,不断提高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职业病诊断工作专业性、公益性、政策性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医师责任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关心关爱职业病诊断医师,进一步加大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广大劳动者享受优质高效的职业病诊断服务。

附件: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指南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文书格式

          3.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流程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附件下载: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指南.docx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文书格式.doc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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