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21-00292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21-07-23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提案建议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60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23 09:49:21 浏览次数:

李建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西医开中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医药是我国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学服务体系,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长期实行的工作方针。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对中医药发挥重要作用予以高度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我省的《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法律法规、文件先后出台,标志着中医药发展地位得到巨大提升,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进一步强化。

正如您所述,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中医药资源尤其是中医药人才短缺问题日益凸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为此,我委坚持中西医结合协同发展,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一是加大政策鼓励。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应用中医药,并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审和执业医师考试。在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中明确“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规定通过西学中、跟师等系统的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后经考核合格,以及取得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学位的,可以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及其他学科人员学习、研究和应用中医药。临床类别医师按照规定通过学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对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规定通过学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是强化西学中人才培养。从上世纪起,就依托南京中医药大学和扬州大学等举办省级西学中班,培养了一批以省中西结合医院徐荷芬教授为代表的中西医结合名家。2007-2014年,我省西学中培训班每年举办1期,每期100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同步举办,基本实现中医医疗机构临床类别医师都接受西学中培训。2020年,启动西学中高级人才研修班,首批招收学员78人。

三是强化中西医协作。2018年,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项目工作。目前,已形成Graves病的中西医结合诊疗专家共识、慢性肾衰竭中西医结合专家共识、胃癌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等3个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成果。其中,胃癌、瘿气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拟选为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项目编制项目成果。

四是强化中医药特色指标考核。在等级医院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中医重点专科评审等工作中,强化中医药特色指标考核,包括中药使用率、中药饮片使用率、中医执业医师(含西学中人员)比例等,并要求各医院加强对科室、医师的中医药特色指标考核,提升中医药内涵,彰显中医药特色优势。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中西医协同,推动中医药、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一是进一步完善西学中培养政策,优化西医学习中医政策环境,探索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模式,制定西学中有关管理办法,规范学习过程,同时加强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力争造就更多中西医结合人才。二是继续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以及基层中医药工作,加强适宜技术培训和政策指导,推进临床类别医师及其他学科人员学习、研究和应用中医药。三是推进《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管理要求的通知》落实,在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应用中医药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药处方权限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安全的中医药服务。

感谢您对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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