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10-15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传便函〔2021〕29号)要求,我委决定在前期部分设区市参加国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综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根据各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和类别,每个设区市至少选取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各20家,企业数量不足的全部纳入综合评价范围,有条件的设市区也可适当增加数量。

二、工作内容

(一)分类监督。按照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风险类别等级及生产条件进行分类监督。第一类企业为消毒剂和抗(抑)菌剂生产企业,第二类企业为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企业为卫生用品(抗抑菌剂除外)生产企业。

(二)综合评价。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产品抽检等4项。在本年度内完成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全部4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按照评价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采用标化分作为企业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

综合评价原则为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应用。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综合评价结果与日常监管结合的工作模式,通过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信用体系建设等挂钩以及公示综合评价结果、通报关键项不合格生产企业等手段加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工作,将综合评价工作作为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提升综合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并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及本地实际,按照本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做到监督检查与规范指导并重,日常监督检查与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保证综合评价工作顺利实施,逐步提高消毒产品监督工作效率与水平。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系统试运行工作,发现并及时报告问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综合评价的业务指导、沟通解决相关问题并定期组织视频培训,加强对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和宿迁市等新开展综合评价的培训和指导。各地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状,及时掌握本地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状突出问题及影响因素,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综合评价水平。

四、职责分工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方案制定下发;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综合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做好国家信息系统和省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及上报工作,加强综合评价的工作指导、培训、调研及全省信息汇总分析及上报;各设区市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做好信息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全省综合评价工作的相关数据汇总分析等由省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

五、时间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1年10月)

制定下发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宣贯会,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评价单位负责人业务培训。

(二)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10~12月)

各设区市根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导,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10-11月,各设区市在评价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照综合评价表进行初评,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11月,省卫生监督所召开评价工作中期推进会,通报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各设区市根据工作要求,对评价企业进行终评,并将综合评价表数据录入评价结果通过二次上报方式填报(监督检查、检测记录数据交换,综合评价结果使用国家“信息报告系统”副卡二次上报),评价结果由“信息报告系统”计算产出。各地应及时通报综合评价结果,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1年12月)

12月15日前,各设区市向省卫生健康委书面提交评价工作报告并完成本市汇总数据的报送,并将系统试用及评价工作情况发送至jdsc333@163.com。12月30日前,省卫生监督所按照国家试点工作要求将评价工作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处,并完成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  史群

联系电话:025-83620917

联系人:省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监督处 承叶奇

联系电话:025-86490031

电子邮箱:jdsc333@163.com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下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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