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苏卫疾控〔2020〕59号)
发布日期:2020-08-10 09:55:01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标准化建设,规范预防接种管理,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预防接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我省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主要由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和产科预防接种室承担。

(一)进一步规范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

2019年,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及《江苏省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苏卫疾控〔2019〕20 号)要求,各地已完成标准化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根据当前实际,我委对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形成《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要求(2020版)》(详见附件1)。每个乡(镇、街道)设置至少设置1个儿童预防接种门诊,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免疫规划疫苗和群众需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并尽可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门诊设置在同一区域。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定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设置临时接种点,开展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各地要对照《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要求(2020版)》,进一步做好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

(二)推进儿童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建设。

各地要在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并运转良好的基础上积极创建儿童预防接种示范门诊。示范门诊在承担责任区域内疫苗接种服务的同时,作为预防接种规范化操作实践培训基地,承担所在县(市、区)预防接种人员规范化培训职能,培养既懂理论、又精实践的复合型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全面提升区域内预防接种服务整体水平。2020年每个设区市建设不少于2家示范门诊,2021年每个县县(市、区)设立不少于1家。儿童预防接种示范门诊设置要求详见附件2。

(三)加快推进产科预防接种室建设。

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应设置新生儿预防接种室,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在该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卡介苗的接种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新生儿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同时按要求对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做好与儿童预防接种门诊的工作衔接。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产科预防接种室的标准化建设。产科预防接种室设置要求详见附件3。

(四)严格依标建设接种单位。

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应对照设置要求,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区域布局,统一服务流程,按照《江苏省标准化接种单位门诊标识》(附件4)统一门诊标识,依照《江苏省预防接种操作手册》统一人员着装、统一公示内容、统一规范表格、统一考核评价。全省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均应当符合标准化设置规定。对达不到设置要求的接种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取消其接种单位的指定或取消其相关医疗职能,并根据需要另行建设和指定新的接种单位。

二、规范开展接种单位指定工作

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布局合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群众满意”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地理环境、道路交通等基础条件,结合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服务半径以及传染病防控、预防接种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规划辖区内接种单位的设置,依法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承担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单位,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应同时开展有关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指定时标注备案)。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接受指定主动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均不得从事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设区市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其指定情况要及时通报给属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纳入所属县级统一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接种单位的名称、类型、地址、责任区域、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定期或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以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人员日常培训和资质管理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其中:负责卡介苗接种的人员、负责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在上岗证上单独注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岗前培训,强化质量意识,严格考试考核,严格把控上岗证发放数量和质量。已取得预防接种上岗证的医疗卫生人员至少每3年复训一次,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新上岗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带教,技术熟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人员法规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并在上岗证上予以记录。疫苗管理、健康询问禁忌症筛查、卡介苗接种等必须专岗专职,接种现场不得身兼多岗,不得串岗代岗。

四、完善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应用

我省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全面上线,全省各接种单位均应配备相关信息系统运行所需设施设备,严格开展系统使用岗前培训和考核,按照《江苏省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规范》,规范使用疫苗管理、冷链监测、接种服务、疫苗全程追溯等子系统,完善咨询告知、扫码接种、接种验证等电子核签制度,严格落实“三查七对一验证”,准确记录预防接种信息,安全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各单位要有效使用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管理,及时有效防范化解预防接种风险隐患,牢牢守住安全底线。鼓励使用省预防接种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预防接种服务新型模式,开展网上预约、线上支付、在线科普等互联网服务,推动预防接种服务更加智能化、便捷化。

五、加强接种单位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强化对接种单位的指定备案和监督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接种单位进行普查,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一定比例的接种单位进行检查,省级开展随机检查。县级对各接种单位的检查1季度检查1次,设区市对属地各县(市、区)的检查1年抽查2次,省对各设区市1年随机抽查1次;重点检查接种单位建设标准、人员配备与资质、冷链配置、疫苗管理、服务规范、信息管理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每年组织对接种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设置要求、未规范开展接种工作的单位,应责令限期(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从事接种服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取消其接种单位资格并予以公布,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规定对接种单位、相关医疗卫生人员予以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并依法依规公开处理结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接种门诊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巡回督导和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给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协同相关部门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推动各单位严格按规范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请各市于12月15日前将当地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总结报我委疾控处。

附件:1.江苏省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要求(2020版)

           2.江苏省儿童预防接种示范门诊设置要求

           3.江苏省产科预防接种室设置要求

           4.江苏省标准化接种单位门诊标识(格式)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附件下载:江苏省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设置要求(2020版).docx

                  江苏省儿童预防接种示范门诊设置要求.docx

                  江苏省产科预防接种室设置要求.docx

                  江苏省标准化接种单位标识(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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