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以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医养融合服务进社区进家庭的建议》收悉,结合省医保局、省民政厅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处理好单项与双向的关系,解决关注‘融’的问题,从单向流动向双向互动转变”的建议
在加强顶层设计方面,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的顶层设计,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江苏省贯彻〈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20-2022年)》《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江苏建设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省委省政府文件,纳入《江苏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江苏省健康老龄化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规划中,从各领域、多角度对医养结合工作进行部署,健全完善医养结合工作的体制机制。去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印发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对机构开展的医养结合服务明确了标准和规范。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及监管等工作。在推动医养结合信息化方面,我省积极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依托家庭医生系统,为居家、社区老年人群提供高血压、糖尿病、心脏功能监测等,对突发心脑血管疾病老年人实施紧急救援和及时有效转诊。全省建成“虚拟养老院”等信息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111家。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民政等部门,进一步在融合上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积极围绕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明确医养结合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并加强对机构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质量。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对于医疗机构在院内举办的养老机构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按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三是大力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依托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现有信息,建立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类有关老年人信息汇集、融合。大力发展“互联网+健康养老”,深入开展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全面推进老年人社区医疗、居家养老、上门护理、慢病管理、心理疏导等老年健康延伸服务。
二、关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决关注‘钱’的问题”的建议
在财政投入方面,我省大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养融合事业发展,在全国率先统一公办民办、内资外资投入的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标准和相关扶持政策,推动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企业发展。2019年底,全省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床位数达到46.04万张,占比达到68.2%。在医保政策方面,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提出要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统筹地区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指标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类别、特点以及提供服务数量和质量,结合医药分开、分级诊疗、医联体建设、按病种付费等因素,通过集体谈判协商,合理确定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联体年度总额控制目标。同时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实施“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办法,激励协议医疗机构提高医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在家庭病床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方面,2018年,我省出台《关于开展家庭医生预约上门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家庭病床的规范,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医保结算,目前南京市的家庭病床已取消每次医疗费用300元医保起付标准;家庭病床个人自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执行;将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结算改为按月结算,目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由每季1500元提高到每月1350元,对设床不足一个月的,按45元/床日限额结算。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目前我省已有苏州、南通、徐州、无锡、常州、扬州、泰州等7个市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运行效果良好。但国家医疗保障局目前要求各地暂不再扩大试点范围。在政策优惠方面,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医养结合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目前全省共有医养结合机构650家,其中社会办479家,占比达到73.7%。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服务,对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区域总量、空间布局、床位单体规模上不作限制。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投融资、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大型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道路。支持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局目前要求各地暂不再扩大试点范围,下一步我省将及时跟踪国家层面信息,一旦放开,及时指导我省其它城市开展试点,更好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
三、关于“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关注解决‘人’的问题”的建议
在补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缺口方面,2019年4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编办、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制定出台《江苏省卫生人才强基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3)》,提出要破除基层卫生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完善人才招引、培养、使用、管理机制和政策,不断发展壮大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文件在招聘紧缺专业的基层卫生人才方面提出,可以简化招聘程序,不经过笔试,采取面试、校园招聘、现场考核等方式直接考察,确定体检人选;在改善生活条件方面提出,统筹规划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安居工程”,使其纳入地方人才公寓,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县级要将乡镇卫生院人才统一纳入住房保障,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区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人才予以优先保障。在加强业务培训方面,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等作为紧缺专业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计划,把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基层医护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全省每年培训基层医护人员6000余人。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十三五”期间,全省累计培训养老护理员12余万人次。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评优和表彰方面,建立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激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养老护理类人才发放一次性补贴及入职奖励金。同时,我省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发展相关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机制,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优先、优惠享受养老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用、聘用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对接相关高校和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及课程或开展订单式培养人才。完善激励机制,改善职业待遇,鼓励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执业,确保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吸引更多人才投身医养结合事业。加强人员培训,在3年内培训培养13万名养老护理员、1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并将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推进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职业评价机制和激励制度,引导医养结合服务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处理好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关注解决‘床’的问题”的建议
在增加家庭病床供给方面,省卫健委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家庭医生预约上门服务的指导意见》,确定40项上门医疗服务项目并纳入医保,明确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南京市围绕家庭病床建设出台相关政策:取消家庭病床每次医疗费用300元医保起付标准;降低家庭病床个人自付比例;家庭病床个人自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执行;将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结算改为按月结算,目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由每季1500元提高到每月1350元,对设床不足一个月的,按45元/床日限额结算。同时还大幅度提高了家庭病床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分别提高到每次50元、30元,提高了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的积极性。2019年,全市共13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家庭病床,服务10047人次。在打造居家医养融合平台方面,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和社区护理站建设,大力发展一站式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平台,南京市建成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112家,中心可以提供集医疗养老休闲娱乐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并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康复、护理等专业化服务。高度重视各类养老床位特别是护理型床位建设工作,鼓励社区卫生机构转型从事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给予相应标准的建设运用补贴,截至目前全省共建成各类养老床位67.5万张,其中护理型养老床位25.51万张,占养老机构床位比例的61.1%。
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推动上门医疗卫生服务尤其是家庭病床服务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满足老年人居家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全面推行“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十四五”期间,全省将建成家庭照护床位10万张以上,缓解护理型养老机构床位紧缺的现象。
五、关于“处理好点上和面上的关系,关注解决‘广’的问题”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加快试点示范建设,苏州、南通、南京等市被确定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南京、常州、连云港市被确定为国家级安宁疗护试点市,省级确定了无锡市滨湖区等10家为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确定了苏州市吴江区等18家为省级安宁疗护服试点单位。我省医养结合12个案例入选全国医养结合典型经验名单,总数居全国第三。省级将泰兴市乡镇卫生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列为医改典型经验在全省面上推广。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鼓励、支持发展相关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机制。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优先,优惠享受养老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用、聘用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下一步,针对全省各地总结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完善政策措施,适时在全省推广。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