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卫老健〔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3-04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1号)要求,现就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新发现的乙类传染病,实行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老年人免疫功能弱,是传染病的易感人群和高危易发人群,从全国疫情来看危重症人群中老年人居多。我省老年人数量多,寿龄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老年群体中扩散蔓延的严峻形势,从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将老年人的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各项措施,调动有效资源和力量,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有效降低老年人感染率,尽最大努力减少重症和死亡病例。

二、做好居家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要根据居家老年人的特点,通过媒体网络、广播电视以及上门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指导老年人及其家人科学认识和预防疾病,增强防控意识,提高防护能力。要告知老人尽量减少外出,如果确需外出,务必做好个人防护。各地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及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老年人信息,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和签约家庭医生作用,关注好老年人健康状况,做好健康指导和管理。全省所有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立即暂停居家老年人上门服务项目(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弥补),对居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确有上门护理服务需求的,上门人员应完善相关防护措施并做好老年人家中的清洁消毒工作。春节期间,农民工大批返乡,农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农村留守老年人被感染机率增大,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村医的作用,重点做好留守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和宣传引导工作。对高龄、失能的独居老年人要重点关注,由指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上门测量体温,有发热症状的立即转诊到定点医院就医。

三、做好社区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

所有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助餐点、社区老年活动室、老年护理站、老年大学等服务设施应临时关闭。应暂时停止举办老年人聚集和集体活动,认真做好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为老服务场所的消毒及空气净化。社区工作人员要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宣传,指导老年人做好科学防护。要注意调配针对老年人的医护力量和防护物资,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发现发热老年患者要立即按要求转诊到定点医院就医。

四、做好入住机构老年人的疫情防控工作

全省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临时封闭管理,在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一律不得接待走访、慰问和探视入住老年人的外来人员,确有进入养老机构需要的(包括医护人员),应逐一测量体温并做好防护措施。老年互助幸福院应暂停服务,妥善劝导老年人返回家庭居住。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疫情进展,对集中收住老年人的各类养老机构制定疫情防控的应急预案。老年医院、康复医院(中心)、护理院(中心)等老年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在院老年患者的防护措施,尽量减少院内感染,并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做好发热老年患者的筛查、发现、登记、相关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一旦发生疑似肺炎疫情,立即转诊到定点医院。已经建立签约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协议养老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落实老年人优待和就医绿色通道要求。加强对养老机构内所有人员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传播权威疫情信息,普及科学防控知识,指导做好个人防护,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高度重视加强老年人心理调节,纾解焦虑恐惧情绪,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要停止举办聚集性活动,实施严格消毒,保持环境卫生,做好垃圾、污水处理,及时采购发放日常防护用品。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养老机构内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具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设置隔离观察室,有条件的设置隔离区和消毒室。要严格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认真做好机构内老年人的健康监测和防护工作,对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老年人建立明细表格,应当包括日期、姓名、性别、年龄、活动区域、体温等信息,并做好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送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确诊或疑似病例,全力保障机构内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做好防护准备,工作期间严格做好消毒防范工作。

五、加大保障和督导力度

要加强对老年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联防联控,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安排好防控物资和资金支持,保障辖区内养老机构的防控物资供应。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居家、社区、机构老年人的宣传倡导,使广大老年人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危害性,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动员涉老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帮助高龄、行动不便等有困难的老年人做好个人防护,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健康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老龄办)、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不断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

附件:1.写给全省老年人的倡议书

           2.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措施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老龄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30日

附件下载:写给全省老年人的倡议书.docx

                  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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