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药政〔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8-01 10:01:56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 省管有关医疗机构: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9〕66 号) 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9〕1 号) 精神, 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 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现结合我省实际, 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制定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根据自身功能定位、 服务能力和疾病诊疗需要,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省不再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原江苏省增补基本药物,不再保留其“基本药物” 属性。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药物产品数量占本单位药品配备产品总数的比例、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本单位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均应符合以下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下同)原则上不低于50%;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原则上不低于 40%;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原则上不低于 30%;专科医院对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和中医院比例下调 5-10 个百分点。

(三)各地要在医联体内加快构建有利于双向转诊的药品配备模式,鼓励在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以基本药物为核心、慢性病用药为主的基本用药统一目录,确保上级医院下转到基层的常见病、慢性病及专科、专病患者和康复期(恢复期)患者的用药需求。鼓励在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 内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配送和管理模式,利用医联体内统一的药品管理平台,形成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流动、药品一体化配送等机制,实现各医疗机构间药品资源共享。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逐步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间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  

(四)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过程中,首选基本药物。完善处方审核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定期分析通报医务人员用药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要加强药学队伍建设,发挥药师在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方面的指导和审核作用。

(五)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考核,对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约谈和通报。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拨付挂钩。要积极协调当地医保部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 的激励和风险分担相关政策,建立处方审核调剂环节的激励机制,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各地应当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 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多种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发挥基本药物在降低药费、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 。

三、保障基本药物临床供应  

 (七)各地要健全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及时解决药品短缺问题。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药品短缺情况及时梳理确认、分析评估, 并按照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要求报送短缺药品信息。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不同短缺原因对短缺药品实施分类管理,配合协调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协商调拨、询价采购、加强供需对接等方式, 统筹解决区域内药品短缺问题,切实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八) 各地、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制度, 对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短缺药品和存在短缺风险的急(抢) 救药品进行定量储备, 最大限度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 内建立药品储备调剂机制, 明确储备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备药品标准、 调剂程序、 操作指引 等, 按照“基数储备、 动态平衡、有序调剂” 原则, 在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 内各医疗卫生机构间调剂使用。

四、开展基本药物监测评价  

(九)各地要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本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等情况,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进一步提升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各地要整合区域内优质药学服务资源,利用卫生技术评估的方法,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重点,试点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鼓励医疗机构结合自身的技术特长和需求,优先选择儿童、心血管和抗肿瘤等用药,重点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为制定配备使用药品目录、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提供科学依据。

五、强化组织落实     

(十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师、 临床药师和药剂专业人员、管理人员 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政策,普及公众合理用药识,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促进科学使用基本药物。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以设区市或县( 区、市)为单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重点围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内容,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十三)各地要细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考核,落实责任分工。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利用,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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