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苏卫监督〔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04-19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总工会,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2019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7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五部委《关于开展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36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为主题的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活动作为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有效手段,坚持正面宣传、贴近群众,积极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宣传周活动取得实效。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孙春兰副总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会上的部署要求,聚焦尘肺病防治攻坚等重点工作,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以及标准为重点,宣传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划转、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病人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生活救助法规政策等内容,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各地要采取部门联合宣传、重点区域分片宣传等多种形式,在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业园区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传播职业病防治知识。要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标语横幅、内部网站、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活动的受众面。各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并将宣传活动贯穿到日常职业卫生服务工作中。

三、各地各部门要以此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建立部门联合宣传教育、执法监督、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加强沟通协作,营造共防共治共保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氛围,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活动结束后,请各市及有关单位于2019年5月8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省有关主管部门。

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吴海鹰

电话:025-83620925

省民政厅  联系人:林  莉

电话:025-8359063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裴  云

电话:025-83271712

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陆  俊

电话:025-83290228

省总工会 联系人:董  雷

电话: 025-83536239

附件:1.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2.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总工会

                             2019年4月18日

附件下载: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docx

                  2019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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