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来信咨询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文件是否现行有效 |
内容 | 因该文件发布系依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废止,故来信咨询该文件是否现行有效,因新版GB-2760并未对l-精氨酸作为食品香料添加量做出限制,是否不需依据自限性原则,可以随意添加用量。 |
提交时间 | 2023-10-19 14:57:47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3-10-24 10:54 |
内容回复 | 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附录B的规定执行。 关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是否现行有效,建议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国家卫生健康委答复为准。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