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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来信咨询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文件是否现行有效
内容 因该文件发布系依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废止,故来信咨询该文件是否现行有效,因新版GB-2760并未对l-精氨酸作为食品香料添加量做出限制,是否不需依据自限性原则,可以随意添加用量。
提交时间 2023-10-19 14:57:47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3-10-24 10:54
内容回复

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附录B的规定执行。

关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是否现行有效,建议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国家卫生健康委答复为准。

答复单位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