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育儿假休假所在周/月的休息问题 |
内容 | 尊敬的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在育儿假休假期间,我所拥有的原本的周休(一周休1.5天,一个月6天)会不会因为育儿假休息导致上班天数减少,从而减少原本的休息日,比如一次性了5.5天育儿假,那当周原本对应5.5天工作日的周休还有没有了,盼回复! |
提交时间 | 2025-01-20 16:45:37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5-01-27 09:18 |
内容回复 | 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夫妻双方每12个月各享受10天育儿假。 每年的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但应当在周年内使用完毕,不结转至下个周年。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职工育儿假使用的流程和规则,没有规章制度规定的,由职工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