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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业危害因素的鉴定准则
内容 领导您好,我是江苏省内从事家电行业的EHS管理人员,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我们存在以下几点疑问:1、存在职业接触限值的化学品在企业使用过程中必须要作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管理吗?是否需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是否需要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的接触时间、接触浓度?有无具体的判断标准2、使用存在职业接触限值的化学品,个人防护标准如何选用?依据经验判断还是需要具体的检测结果来判断危险性?针对上述两点,希望能提供书面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4-11-19 13:21:23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4-11-20 15:59
内容回复

马先生您好!

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按照 GBZ/159GBZ331GBZ/T189GBZ/T192GBZ/T300GBZ/T160等标准进行采样测量和检测,检测结果按照GBZ2.1GBZ2.2等标准进行判定。

问题二:

按照GB39800系列标准及GB/T18664GB/T23466等标准要求,结合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浓度,配备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答复单位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