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职业禁忌证判定的异议 |
内容 | 本人于太仓浙健门诊部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太仓市职业健康检查表 职检字第32024102100029号),判定我为听力职业禁忌证。该职业体检中心给出依据为“经复查,发现职业禁忌证噪声:[电测听]所检项目发现异常,建议不宜从事该职业危害因素岗位。噪声:职业禁忌证: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本人对于该判定表示不服,认为我此次的检测结果不符合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相关判定标准,要求更改判定结果,理由如下:1.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7.1.1.1 a) “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 Hz、1000 Hz 和2000 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 dB)“。本人此次检查数据虽有一项>25dB,但无法判定我为永久性感音神经听力损失,故认为没有达到此条判定标准。2.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7.1.1.1 b),”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 Hz双耳平均听阈≥40 dB;“。本人此次检测结果数据为气导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4dB,骨导双耳高频平均听阈31dB。此处”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 Hz双耳平均听阈≥40 dB;“并没有任何相关的标准指明平均听阈为气导还是骨导值。再者本着GBZ/T 260-2014《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中A.2所述”职业禁忌证的界定应平衡健康与就业权利的关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劳动者平等、公正的就业机会。“A.3”职业禁忌证的界定是相对的,因环境.时间而变化,且因个体而异。既要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频率、强度和接触时间,也要顾及该个体的健康状况、疾病的轻重程度和适应程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个人保护健康意识下的工作潜能。“故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我的检测数据并不满足GBZ 188—2014中7.1.1.1a)和b)条所述,无法判定我是职业禁忌证,本人要求该职业健康中心更改此次判定。 |
提交时间 | 2024-11-07 11:25:11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4-11-11 10:19 |
内容回复 | 袁宏伟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经专家调阅电测听检查结果核实:符合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噪声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禁忌证(高频段 3000Hz、4.000 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 dB)。太仓浙健门诊部(业务咨询电话:0512-53836621)为在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其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