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辐射安全培训 |
| 内容 |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卫生与环境部门对于工作人员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结果是否互认,还是只承认苏大放射卫生培训机构的,不承认国家核安全局主办的考核结果。 |
| 提交时间 | 2026-01-23 18:50:43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01-27 09:37 |
| 内容回复 | 张见芬您好!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无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也可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及学时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或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 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形式可以是自行组织也可以是委托组织,但培训内容及学时应当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的组织可以参照GBZ/T 149-2015《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要求执行。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