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添加剂磷酸盐“带入原则”研判问题 |
| 内容 | 生产水产品罐头,用含磷酸盐4g/kg(完全合法合规)的原料冷冻鱼,终产品“残留”磷酸盐超过水产品罐头1.0g/kg的“使用限量”,该产品是否是合格产品?这种由合法原料带入,超出终产品使用限量的问题与GB2760 3.1 d条款(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是否冲突?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盼速回复。 |
| 提交时间 | 2025-06-18 09:22:57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5-06-30 11:02 |
| 内容回复 | 您好!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3.4.1,适用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通过在某个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直接添加,而是由于生产该食品的食品原(配)料中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而带入到食品中的情形。同时符合3.4.1规定的4条内容才能适用带入原则3.4.1。主要包括,其一,食品配料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是为了在食品配料中发挥功能作用,其中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相关标准中对于配料的相关规定;其二,在正常的食品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的配料,由此带入到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量应根据食品配料中的添加量和食品配料的使用比例进行综合计算;其三,带入的食品添加剂不以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为目的,其带入的量应明显低于在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的作用水平。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