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电子健康证明全省互认工作的通知(苏疾控〔2025〕19号)
发布日期:2025-07-10 16:45:10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指导中心,各省管医院:

为推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减轻从业人员负担,积极落实为民办实事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全省健康证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健康体检机构设置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的管理,结合本辖区内健康检查服务需求,选择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条件,具备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诊疗设备,配备符合条件医务人员的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医疗机构要公开健康检查范围、收费标准、体检项目、办理流程等事项,完善体检标识指引服务。各机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2部分:健康检查技术规范》(DB32/T 4644.2-2024)的标准规范开展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确保健康检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医疗机构要规范管理相关证书和印章,完善健康证明开具流程,对受检者要认真核实身份,及时告知健康检查结果,对健康检查合格的,按照“食品及相关类”和“非食品类”出具全省统一格式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三、推动电子健康证明互认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出具健康证明,并及时将体检结果归集到“江苏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形成电子健康证明,确保结果真实、准确。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在行政检查中要积极利用支付宝、微信的“江苏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助手”小程序核查电子健康证明,对省内不同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电子健康证明实行无差别效力认定,全力推动省内电子健康证明的互认工作开展。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平台应用管理和维护,优化电子健康证明归集和应用等功能。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健康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强化质控,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要重点对体检程序、体检项目、体检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的校验、各项管理制度等开展监督检查,提高健康检查质量,规范健康证明的出具。对无资质开展健康检查服务、出具虚假体检证明、检查项目不齐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争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获取健康证明的渠道宣传,使其了解电子健康证明全省互认工作的利民性、便捷性,增进公众对互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健康证明全省互认工作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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