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5〕100号),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2025年江苏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疾控局综合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2025年江苏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5〕100号),以及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和跨部门联合监管计划(省级制定)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医疗美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
(二)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全面完成对辖区内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摸底、建档工作,全面排查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及许可批件信息录入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情况,完成补充完善工作。
将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监督抽查情况,特别是水质消毒等方面发现的问题通报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促进问题解决。
(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抽查要根据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实际情况及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和已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地区的实际,增加工业放射应用单位和丙类单位的抽查;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五)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等相衔接。
(六)消毒产品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消毒产品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一是核查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已备案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规情况、抗(抑)菌膏、霜剂是否非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情况;二是核查卫生巾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原材料及标签说明书合规情况、产品出厂检验规范情况、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情况等。
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本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加大省际、市际间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七)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欺诈骗保涉医疗行为、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泄露或买卖患者就医信息、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网络“医托”、假借医疗科普“引流”“带货”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强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政策要求但无行政处罚依据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八)推进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控烟行动,强化对医疗机构控烟工作的监督,持续巩固无烟医疗机构建设成果,提升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控烟意识,树立和维护医疗机构良好健康形象,助力“健康中国2030”目标实现。
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2,5—8,14—16,18,20,24—29,31。
二、时间安排
(一)2025年4月,省卫生健康监督指导中心抽取并下达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将全省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附件17)报送省疾控局。
(二)2025年4-11月,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三)2025年6月15日前,各设区市将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医疗、血液)、中医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控烟、托育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卫生健康监督指导中心学校、公共场所、饮用水(含涉水产品)、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中医医疗、医疗卫生机构控烟、托育机构联系人。
(四)2025年8月31日前,各地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
(五)2025年11月15日前,各设区市将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医疗、血液)、中医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控烟、托育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全年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卫生健康监督指导中心学校、公共场所、饮用水(含涉水产品)、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中医医疗、医疗卫生机构控烟、托育机构联系人。
(六)2025年11月30日前,各地完成年度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
(七)2025年12月10日前,省卫生健康监督指导中心报送全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如合并底档信息、清理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补充完善各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补充录入检查对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等。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卫生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二)抽取与下达任务清单
2025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将统一抽取、匹配检查人员;结合我省实际工作,增加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活饮用水、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医疗机构控烟等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用人单位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一并通过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达任务清单。
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监督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可向省疾控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疾控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协调省疾控中心协助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行使乡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区),要按照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监管职责,所在设区市要加强统筹协调,完成好辖区内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积极完成全省医疗美容行业、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机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3项跨部门联合任务,同时配合好其他部门发起的歌舞娱乐场所、疫苗储存运输和预防接种管理等2项跨部门联合任务的完成。
(三)认真组织开展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充分运用智能图像分析、大数据比对等智慧监管手段进行精准监管。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强化随机监督抽查结果运用,将其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与信用评价、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相衔接。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创新涉企监督检查方式,推广“监督+服务”和智慧化监管模式,能采取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执法检查方式的,可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各地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做好专项检查任务与随机监督检查任务有机整合,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避免对同一单位重复检查。
(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在抽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辖区或其他部门职责的突出问题,要及时通报情况并移交线索,加大综合监管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报告。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抽查结果
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要求,通过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系统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附件3—4,9—13,19,21—23,30),需以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至相关专业联系人。所有任务完成情况以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
省级将适时对各地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
省疾控局 丁良杰 025-83260688
省卫生健康委 王 军 025-83620985
省中医药局 倪 杰 025-83620520
省卫生健康监督指导中心
张媛袁 025-86490069(综合)
王 蓉 025-86490126(学校和托育机构)
卞玘璠 025-86490086(公共场所、餐消)
邹文杰 025-86490086(医疗卫生机构控烟)
何敬峰 025-86490029(生活饮用水)
孙 姝 025-86490027(涉水产品)
沈士卫 025-86490036(职业卫生)
王 超 025-86490036(放射卫生)
赵 颖 025-86490032(传染病防治)
周 颖 025-86490032(消毒产品)
季 洪 025-86490085(医疗)
邢 贺 025-86490052(中医医疗)
张建中 025-86490013(医美、母婴、血液)
附件:
4. 2025年托育机构省级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信息表.pdf
5. 2025年公共场所卫生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pdf
6. 2025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pdf
7. 2025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pdf
9. 2025年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pdf
10. 2025年农村集中式供水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pdf
11. 2025年供水单位水质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pdf
12. 2025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pdf
13. 2025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pdf
14. 202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省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pdf
15. 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pdf
16. 2025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省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pdf
17. 2025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pdf
18.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省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pdf
19.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省级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pdf
21. 2025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省级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pdf
22. 2025年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省级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pdf
23. 2025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pdf
24. 2025年医疗机构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pdf
25. 2025年中医医疗机构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pdf
26. 2025年医疗美容机构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pdf
27. 2025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省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pdf
29.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控烟省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pdf
30. 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控烟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信息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