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24-00282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24-08-05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提案建议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  效: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51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8-05 14:32:59 浏览次数:

九三学社江苏省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提高我省心理疾病综合防治能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委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江苏省脑科医院建设,持续加大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建设力度,全面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一、加强心理健康科普宣教

我委积极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等科普知识宣传,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组建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科普宣教团队,开展公益巡回讲座,帮助公众科学认识抑郁症、焦虑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时寻求专业帮助。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13个设区市均成立了科普宣教专家团队,共开展宣传教育2180场次。对全体医务人员开展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等相关知识培训602场次,共培训21681人。利用“世界精神卫生日”契机,组织全省各地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等多途径进行宣传活动,聚焦公众心理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全民健康、家庭幸福。

二、提高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一是在医保用药管理方面。国家医保局每年组织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将符合条件的焦虑、抑郁等精神治疗用药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关于委员提到的“盐酸安非他酮缓释片(Ⅱ)”,去年已通过医保谈判进入医保目录,叠加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患者负担大幅减轻。此外,我省还将盐酸氟西汀口服溶液等精神治疗用药按程序纳入了双通道管理范围,进一步提高了精神病用药的可及性。

二是在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方面。2022年10月,印发《关于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将精神科医师或专业心理治疗师提供的、以治疗心理疾病为目的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心理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心理治疗的临床需求,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在精神类药品集采方面,目前国家医保局已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的20多个精神心理类药品纳入集采范围,并陆续在我省落地实施。

三是在加强门诊特殊病保障方面。制定印发《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指导各地通过建立“N+X”门特病种政策框架,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全省统一的门特病种范围,不设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并明确待遇水平按照不低于相应住院标准执行,切实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三、提升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按照“十四五”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要求,不断加大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等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建设力度,积极推动提供门诊和住院诊疗服务。积极推进省脑科医院建设项目,推动省政府将其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并已完成项目规划、医院选址、机构设置审批等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 61.54%的儿童专科医院、48.89%的妇幼保健院、60.26%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了精神(心理)科门诊。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提高我省心理疾病综合防治能力”的提案,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省医保局积极开展科普宣教,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稳步提升包括精神病患者在内的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我省心理疾病综合防治能力。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