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监管局:
经研究,现就金向华委员提出的“关于强化民生用氧质量,提升驻院医用氧品质标准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医用氧是目前临床使用最为广泛的医疗气体,在疾病救治、生命支持和康复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存状况。2000年,医用氧被收入《中国药典》作为药品管理;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GB8982-2009),适用于由分离空气制取的气态及液态医用氧、航空呼吸用氧,并对医用氧氧含量、二氧化碳含量、一氧化碳含量 、酸碱度、气态氧化物、充气压力或产氧量、包装标志及警示标签均提出的具体质量要求;201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YY1468-2016),明确分子筛制氧系统制取的氧气[富氧空气,93%氧]可以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作为中国药典中的“氧”的替代品,并可与含有100%医用氧气的供气源(即氧气瓶或低温容器)组合使用。目前,医疗机构医用氧气来源主要通过外购液氧、氧气钢瓶和制氧机制备等方式,均需质量检测合格后才予以使用。
长期以来,我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相关工作,积极开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药品使用的规范意识;落实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把好医用氧采购、验收、使用等关口;会同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医政〔2021〕13号),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规范药品遴选采购管理,严格落实药品购入检查、验收、使用等制度,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患者身体健康。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省药品监管局,认真听取委员建议,协同督导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规范医用氧使用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