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24-00080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24-02-21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重点工作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  效: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苏卫办职健〔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02-21 15:02:59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省管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1月12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学习宣贯组织领导

《条例》的出台,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检查指导,确保《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全面开展。

二、突出学习宣贯工作重点

(一)重点学习宣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要求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管理,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细化职业卫生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强调保护有职业禁忌等特殊劳动者权益。

(二)重点学习宣贯劳动者合法健康权益。《条例》对充分保护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等合法权益作了规定,重申劳动者享有依法要求职业病诊断的权利,明确政府对无责任主体的职业病病人兜底保障责任,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

(三)重点学习宣贯主管部门职责任务。《条例》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为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对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推行差异化执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信用管理制度等。

(四)重点学习宣贯服务机构从业要求。《条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等四类机构应当依法从业、加强自我约束,诚信规范服务,着重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作出细化规定。

三、丰富学习宣贯组织形式

(一)明确总体要求。我委研究制订《〈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宣传活动方案》(见附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系列宣传活动,动员引导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职业健康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并准确把握《条例》的精髓要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抓好贯彻落实,结合当地实际和职业健康素养干预,研究制订当地或者本单位实施方案,共同营造“学条例、知条例、用条例”的浓厚氛围。

(二)抓住重要节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抓住《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这一时机,组织开展《条例》系列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好《条例》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组织引导全方位地理解《条例》有关规定。重点宣传好《条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关规定,深刻理解《条例》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施行的内涵意义。重点宣传好与职业病防治密切相关的部门责任规定,组织动员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宣贯工作。

(三)持续开展宣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2024年常态化开展《条例》的学习宣贯。在《条例》施行准备阶段,要侧重学习宣传《条例》原文、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通过逐级转载、集中学习、总结成绩等形式,为《条例》即将施行做好准备。在《条例》全面施行阶段,要结合职业病防治项目、健康企业建设、全国爱耳日及国家宪法日宣传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贯,确保《条例》学习宣贯持续开展。

(四)发动各方力量。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在监督执法中,同步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条例》,主动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条例》宣贯,发挥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作用,推动《条例》宣传“进机构”、“进企业”、“进职校”。省级将依托新一届江苏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等资源,建立《条例》宣传专家库。

(五)创新方式方法。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微视频、健康义诊、知识竞答等劳动者喜闻乐见的方式,依托劳动者港湾、工会驿站、女职工康乃馨服务站等场所,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我委将制作《条例》学习宣贯短视频提供给各地,用于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学习。

四、发挥学习宣贯作用效益

(一)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条例》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劳动者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无责任主体的职业病病人基本医疗救治保障责任、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及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作了规定,提出新的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条例》规定在各地落地落实。

(二)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各地要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做好《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医师等从业人员知法守法、职业健康服务机构依法执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在许可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活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持续保持备案条件。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准确把握《条例》第二十七条立法本意,依法处置劳动者重复提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

(三)公布四类机构信息。我委近期将主动向社会公布在我委许可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公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咨询服务电话、许可备案项目等信息,制作成地图,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职业健康服务。

五、做好学习宣贯经验总结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总结提炼报到我委。我委将开设专栏推广各地经验做法。请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及委属职业病防治相关单位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工作总结(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方式和数量、受众人数,宣传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报至我委职业健康处。联系人:陈亚生,联系电话:025-83620962。

附件:《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宣传活动方案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

抄送: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

附件下载: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宣传活动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