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的通知(苏中医医政〔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10-17 15:03:54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省管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保障中医临床疗效和用药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升代煎服务能力。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要求,合理配置煎药室、煎药设备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药服务与管理各项制度,确保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能力与自身功能定位、业务发展、中药饮片服务规模等相适应。中药饮片服务量较大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中药房、煎药室等药学部门建设,加大中药师人才队伍培养力度,严格煎药质量控制和监测,不断提高中药饮片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中药饮片煎煮质量。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药房、煎药室应能基本满足住院患者煎药需求,并开展中药急煎服务。

二、规范委托代煎服务。医疗机构在中药饮片服务量增加且自身代煎服务能力相对不足时,在保障煎药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应坚持药房的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及以上中医院建立中药饮片供应中心和共享中药房,在区域内统一开展中药饮片采购、调配、煎煮和配送服务。

医疗机构委托有关单位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时,应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建立委托单位遴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应与受托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做好患者告知工作。受托单位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开展代煎服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完善场地、设施设备及人员配备,强化人员培训,规范开展代煎服务。

三、完善代煎处方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规范开展中药代煎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委托企业代煎的处方必须经本医疗机构药师审核通过并签章后方可发送至相关代煎单位,有特殊煎煮要求的中药饮片或处方(如解表类药、滋补药等)应有明显标识。代煎中药饮片处方应统一纳入医疗机构处方点评范围,加强处方干预和用药监测。涉及按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处方,不得委托企业代煎。

四、严格代煎质量管理。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是医疗机构中药饮片服务延伸的一种形式,委托代煎服务双方要加强沟通交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双方职责,加强中药饮片代煎全过程管理,确保代煎药品的质量安全。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责任主体,应负责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剂等管理,加强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质量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受托单位中药饮片代煎等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保障中药饮片临床疗效和患者用药安全。受托单位负有中药饮片代煎质量的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中药饮片代煎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

五、强化代煎服务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企业开展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监管,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开展部门间联合监督检查。省中药药事质控中心制定江苏省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行业指导。各级中药药事等质控组织,加强医疗机构、相关企业煎药管理培训,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委托代煎服务工作开展质控指导。医疗机构和企业违反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分别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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