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精神,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将确定的第一批免费抗病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和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卫生厅。
附件:1.江苏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
2.江苏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抄 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体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其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传播与流行,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群中的艾滋病病人及符合抗病毒治疗指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一)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
(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及婴儿。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免、减费范围为:
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对象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名录附后);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费用给予适当免、减(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附后);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
第四条 对艾滋病病人和符合治疗指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含母婴阻断药物)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对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的减免政策,由各市政府制定。
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
第六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省级采购的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储存、分发和调配;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当地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储存、分发和调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并上报治疗相关信息。
省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治疗管理
第七条 艾滋病病人和符合治疗指征的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等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4] 34号)执行。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抗病毒治疗药物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建立规范的抗病毒治疗病历;做好抗病毒治疗药物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的处理;开展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的治疗;并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阻断母婴传播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九条 对自愿咨询检测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检测机构应开展关于治疗的免费咨询,提供当地开展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的医疗机构等信息,并有责任将需要治疗的人员转诊到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对于希望接受免、减费治疗的人员,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本人享受低保、五保等证明,或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三)由医保、合管办等部门提供的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证明。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接受治疗人员的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负责审核登记的机构签订“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十一条 接受治疗人员在抗病毒治疗期间,应定期检查血象、肝肾功能,有条件的还应检查CD4+T淋巴细胞计数,以监测可能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观察治疗效果。相关检查费用由接受治疗人员自理。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人民医院应对接受治疗人员开展病毒载量测定和耐药性监测。
第十二条 对于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出现常见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免、减药物治疗费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常见机会性感染药物治疗的免、减费待遇。
第四章 药物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所需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及实施母婴阻断所需药物按照国家要求,由各市统一招标采购;省级财政所购的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组织统一招标采购。
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按各市政府的规定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要求,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人数、需实施母婴阻断的人数,以确定所需药物的种类和数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药物使用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卫生厅。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定期组织开展治疗效果评估和药物计划、采购、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治疗的安全有效和药物的及时合理提供。
第十六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人民医院、省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具体承办省卫生厅交办的监督与技术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艾滋病抗病毒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艾滋病传播与流行,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免费范围为艾滋病咨询和艾滋病检测,其中艾滋病检测包括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者快速凝集法(PA)进行的初筛检测和重复检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下列人群中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家属或者密切接触者;
(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母亲所产新生儿;
(三)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
(四)共用注射器吸毒的人员;
(五)男性同性恋者;
(六)无保护的非固定异性性接触者;
(七)有有偿供血、受血及血液制品史者;
(八)其他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第四条 全省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免费自愿咨询检测费用(包括试剂采购与管理、咨询室建立、人员培训和宣传等相关费用)由同级政府承担。
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免费检测工作与监测、咨询、医疗救治及关怀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技术支持和对各地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向省卫生厅报告各地报送的咨询检测信息。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计划,收集并向上一级报告有关信息,对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八条 省卫生厅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门医疗机构承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初筛实验室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第九条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按要求填写咨询、检测和试剂管理的各种记录表格和档案,按季度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汇总,并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实验室操作程序,并提供保密性的咨询服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方法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参与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咨询、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家自愿咨询检测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其提供有关检测、预防或治疗等咨询服务。检测前要对受检人员进行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检测;检测后应认真核对相关资料(人员情况、检测过程、结果),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解释,提供心理支持与帮助。
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对免费咨询检测采用实名制。自愿接受咨询检测的人员,须出具本人身份证;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对于初筛检测结果阳性的人员,应进行复检。对于复检结果阳性的人员,应进一步做确认检测,经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应将检测结果当面通知本人,并做好检测后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公布本地免费咨询检测机构地点及其咨询电话和联系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
第四章 检测试剂的采购
第十五条 各地所需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按照国家要求,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统一招标采购。省级免费检测机构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组织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由各地疾病控制机构统一管理,及时供应给免费检测机构,保证免费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根据国家要求,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情况及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开展的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可能接受的检测人数,制订本地区的年度试剂使用计划,并于次年l月15日前上报省卫生厅。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技术评估。
第十八条 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辖区自愿咨询检测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