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网:《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将于9月1日施行 着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服务能力
发布日期:2023-06-02 16:16:43 浏览次数:

(我苏网:2023-5-31)

5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的创制性立法。目前,全国省级层面尚无相关立法。条例聚焦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炼固化我省实践经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等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任,是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网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保障所需经费,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基本医疗服务,支持其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推动其与二级、三级医院统一治疗慢性病等方面的用药目录,鼓励其结合实际开展家庭病床、老年护理、医养结合、中医药等服务并提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能力不高、招人难和留人难等问题一直制约着基层医疗的服务能力。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县乡村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明确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招聘人员确有困难的岗位可以不设开考比例。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设置岗位,特殊情况下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规定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等内容,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转化。条例还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对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明确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对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六十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方式动态提高养老待遇。

为推进分级诊疗,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在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条例规定制定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全科医生作为家庭医生或者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推动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协作关系,要求三级公立医院按照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专家门诊号源并稳步增加。整合县乡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统一管理,并推动医共体内和医共体间的床位、号源、设备统筹使用,同时要求牵头医院发挥更大作用。条例还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向辖区内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得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不得对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服务项目收费,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相关处置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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