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38号)
发布日期:2020-06-11 16:35:19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属省管医院:

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4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检测实验室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医疗机构检验实验室建设力度

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19号)要求,加快推进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满足“应检尽检”、“愿检尽检”需求。已达到检验实验室标准且能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检测工作,并着力提高最大日检测量;暂未达到检验实验室标准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尽快达到检验实验室标准并开展检测工作。

二、加强医疗机构检验实验室验收管理

全省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验收审核由省临床检验中心负责。已完成实验室建设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填写《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验收评审申请表》(详见附件2),报送至省临床检验中心(邮箱:jsccl@jsccl.com)。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网上文件审核,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各市要统筹组织检验实验室验收工作,实行建设指导验收并行、备案审核评估同步、室间质评统一开展。经过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和基因扩增检验技术验收,并经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三、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各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要高度重视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照《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新冠病毒检测质量控制工作方案》(详见附件3),认真做好日常室内质控,并按要求参加国家或我省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省临床检验中心于6月中旬完成全省首轮室间质量评价,并于7月、9月分批对新增的核酸检测实验室开展室间质评,未按要求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或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开展检测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标本采集质量管理,规范标本采集流程和保存试剂、耗材管理,鼓励双侧鼻拭子采样,确保检测质量。各市应加强辖区内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管,6月底前组织市临床检验中心对辖区内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现场质控督导,并将督导情况上报省临床检验中心。

附件:1、关于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2、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验收申请表

           3、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新冠病毒检测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9日

附件下载:关于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验收申请表.docx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新冠病毒检测质量控制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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