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苏卫行复第12号)
发布日期:2020-11-03 15:45:23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苏卫行复第12号

申请人:吕某,余略。

被申请人: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西区G楼。

法定代表人:吴宪,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吕某反映贾汪区××医院有关问题的调查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委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认定被申请人对患者头部损伤、椎体骨折、掌腕韧带损伤、关节脱位等问题没有依法调查、答复不明确,复查复核,作出答复;2.对2019年12月30日贾汪区××医院疼痛科和2020年1月23日徐州二院对患者检查头部伤情证明的法律效力、患者椎体轻度压缩性改变是否属于骨折、贾汪区××医院未记录患者椎体骨折是否违法进行复查复核;3.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答复认定的部分伤不明确,重新认定;4.指定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认定贾汪区××医院骨科误诊、漏诊,依法依规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24日,申请人被他人打伤,在贾汪区××医院住院,医院当天未给申请人进行椎体、右腕部检查,属于漏诊、误诊,导致专家鉴定患者椎体不符合新鲜骨折表现、手术韧带修复、掌腕关节半脱位的因果关系不明确。申请人向管床医师反映头部肿胀,贾汪区××医院的医师没有记录,患者头部损伤有徐州二院的头部损伤病情证明为证,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贾汪区××医院出具患者被打伤补充说明,合理合法,并不涉及修改病史,贾汪区××医院为了推脱责任,故意隐瞒患者伤情。被申请人听取贾汪区××医院医师的一面之词作为定案依据,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答复》;2.吕某在贾汪区××医院骨一科、疼痛科病历;3.吕某在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病历;4.吕某在徐州仁慈医院的病历;5.彩色图片两张。以上证据1-4为复印件,证据5为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按程序调查投诉问题,并及时给予回复。2020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贾汪区××医院故意隐瞒被打受伤部位有关问题后,于2020年4月22日将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转交贾汪区卫生健康委,对申请人的投诉问题调查核实,并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2020年5月26日,贾汪区卫生健康委对贾汪区××医院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查阅了相关材料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调查情况汇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组织5名市级骨科及影像科方面专家,并通知申请人携带病历和影像学资料到场,对申请人在贾汪区××医院和徐州仁慈医院就诊相关问题进行专家咨询,并形成书面意见。之后贾汪区卫生健康委再次补充调查并提交调查情况汇报。2020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和专家咨询意见形成书面答复,并当面向申请人答复。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和答复符合程序。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问题依职责调查核实,作出结论。申请人在2020年4月20日的投诉材料反映贾汪区××医院的问题,经梳理共有6项内容,被申请人均予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被申请人未发现贾汪区××医院故意隐瞒申请人的有关伤情,并将结论回复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应撤销,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委提交了:1.吕某2020年4月20日的投诉材料;2.《关于依法调查吕某投诉控告贾汪区××医院及相关医师问题的通知》;3.《关于对患者吕某在贾汪人民医院、仁慈医院就诊相关问题的专家咨询意见》;4.《答复》及签收单;5.两份《关于依法调查吕某投诉控告贾汪区××医院及相关医师问题的调查情况汇报》;6.对胡某、陈某、闫某、董某、王某、姚某、伏某、胡某、朱某、姬某等人的询问笔录;7.吕某的相关病历;8.贾汪区××医院的执业许可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27日,申请人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在贾汪区××医院骨一科门诊和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申请人作了如下辅助检查:11月24日作了肋骨三维CT检查,诊断结果为“肋骨三维未示明显异常”;11月28日作了多排上腹部CT检查,诊断结果为“上腹部CT平扫未示明显异常,左侧少量胸腔积液伴左肺下叶局部膨胀不全”;12月14日作了腰椎MRI检查,诊断意见为“L2-5椎间盘膨出,L4-5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改变,T12及L1椎体、L4椎体轻度压缩性改变”;12月5日作了多排上腹部CT扫描,诊断结果为“上腹部CT平扫未示明显异常”; 12月21日作了多排中上腹部CT扫描,诊断结果为“上中腹部CT平扫未示明显异常”。

2020年4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去信,投诉贾汪区××医院故意隐瞒其受伤部位,要求追究查办贾汪区××医院和相关医师的责任。申请人投诉贾汪区××医院具体隐瞒行为有:1.申请人在骨一科住院第二天向医师反映头痛肿胀未予治疗,入院病史无记录,隐瞒了相关情况;2.在骨一科住院期间作了4次CT检查肋骨,肋骨骨折被放射科医师故意隐瞒;3.右手腕有伤、大拇指脱位、韧带损伤有积液的情况,被申请人放射科医师故意隐瞒;4.椎体轻度压缩性改变、有伤的情况,被骨科医师胡浩隐瞒。

2020年4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于4月22日将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转交给贾汪区卫生健康委,要求贾汪区卫生健康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并于5月10日前将调查情况材料反馈给被申请人。2020年5月26日,贾汪区卫生健康委指派卫生监督员前往贾汪区××医院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情况汇报反馈被申请人。调查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就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询问了参与申请人诊疗的相关医护人员,并调查了申请人就诊形成的病历资料。

2020年6月1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被申请人组织5名骨科、影像科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咨询,形成咨询意见。

2020年6月16日,贾汪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再次前往贾汪区××医院进行补充调查,询问了医院相关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并再次向被申请人反馈了调查情况汇报。

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形成《答复》。《答复》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贾汪区××医院和相关医师涉嫌的4次具体隐瞒行为逐一作了回应,并对申请人在投诉信中提及的“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停药不予治疗,逼迫出院”、“要求修改入院病史别拒绝”等情况作了回应,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的认定结果为“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贾汪区××医院故意隐瞒你被打的伤病情等问题”。2020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审查的是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其他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经补正后的4项复议申请,可归纳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事项重新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作出答复;其他要求复议机关调查、复核病情及相关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三)社会举报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后,指派贾汪区卫生健康委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卫生监督员询问了参与诊疗的医护人员以及医院其他相关人员,并查阅了相关病历资料;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被申请人组织了相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咨询,形成咨询意见;结合调查汇报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答复》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逐一作了回应,并于6月19日反馈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履行了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另外,从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和被申请人调查情形来看,并无明显证据证明贾汪区××医院和相关医师存在申请人投诉信中所称的“故意隐瞒申请人被打受伤部位”等违法情形,故被申请人以未发现贾汪区××医院故意隐瞒申请人被打的伤病情等问题为由,作出案涉《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规定,本委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吕某反映贾汪区××医院有关问题的调查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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