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昆山、 泰兴、 沭阳县( 市) 卫生健康委, 省管有关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 号,以下简称《通知》 ) 以及《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苏政发〔2019〕30 号) 精神,现就我省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是加强护士执业管理、 不断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 也是方便群众办事, 增强群众获得感的务实之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 保障安全” 的原则, 切实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
二、逐级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通知》 和省政府要求,我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单位, 其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含首次注册、 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注销注册等,下同) 由我委负责;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由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 其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由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县(市、 区)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其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由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三、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管理
根据国家卫健委的部署要求, 我省已于今年 1 月 修订完善了本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详见《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9〕3 号,以下简称《转发通知》)。 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后, 护士执业注册提交材料、办理流程, 除个别地方有所改动, 仍按该《转发通知》的相关要求。《转发通知》 的附件修改内容如下: “江苏省护士电子化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中“遗失补办” 的“设区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改为“县(市、 区) 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其他说明” 中“已经注册的,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注册” 改为“已经注册的, 由原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撤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延续注册申 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国家卫生健康委《通知》 附件), 实现“三表合一” 。 申请人登录网址 https://cnnursys.cn/home/index进入“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个人端)”, 提交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毕业学校、 专业、 学历、 工作科室等个人信息,自 动生成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各设区市、 县( 市、 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 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管理办法,同时,按照“双公示”要求做好审批信息公示工作。 各县(市、 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刻制护士执业注册用章( 规范名称为“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县/市/区)”), 字体、 样式参照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用章。我委将于近期组织全省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专题培训, 以保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平稳过渡, 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责任落实。 医疗卫生机构是履行落实《护士条例》、加强本单位护士管理的责任主体, 应当严格依法依规管理本单位护士执业行为, 禁止使用 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从事《护士条例》 规定的护理活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 谁监管” 的原则, 坚持服务和监管并重, 依法依规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改革审批服务流程、 切实加强护士执业行为监管。
(二) 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 制度。 调整完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审核权限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变化, 定期核查护士执业数据信息, 每年列出抽查事项清单, 加大抽查力度, 积极开展护士执业注册抽查,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同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 发挥信息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支撑作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护士电子化注册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打造高效化、便捷化、智能化的护士电子化注册审批模式;要严格执行我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的通知》要求,逐步建立护士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制度,拓展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功能, 将护士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信息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护士电子化注册全程监管; 要推进护士执业诚信管理, 建立健全护士诚信执业体系, 加快推进护士执业注册信息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 逐步建立相关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让失信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促进护士依法依规诚信执业。
(四) 全面落实政务信息公开。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利用政府网站、 新媒体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依法依规公开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信息, 并逐步完善相关信息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 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有关工作要求
自发文之日起, 《关于做好委托下放部分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6〕38 号)同时废止。 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将于近期完成审批权限的调整升级。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权限和相关工作要求, 切实做好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相关工作,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 医政医管处 赵莉萍,联系电话: 025-83620876。
2019年5 月14日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省护理学会。
附件下载:附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