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提升自身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督机构执法效率,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传便函〔2018〕1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分类监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医疗机构中,分级的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一级进行分级分类监督;未定级的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的执行《二级及以上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100张床位以下执行《一级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执行《未定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检8项。
(二)综合评价。卫生计生部门在本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
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
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干预。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评价要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医院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加强动态监管。
二、工作开展范围
将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全部纳入综合评价范围,并对未定级医疗机构综合评价比例逐年增加,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达到5%、10%、15%以上,争取到2023年达到3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协调疾控、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妇幼、科教等处(科)负责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工作。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评价结果上报
各地的评价结果必须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通过省卫生监督所信息平台系统上报完毕。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将评价工作作为本地区实施健康江苏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统筹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重视信息监测与分析工作,及时掌握传染病防治现状、突出问题及影响因素,提出监督工作重点及建议。并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情况(含电子版)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联 系 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王国富
联系电话:025-83620514
联 系 人:省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监督处 季洪
联系电话:025-86490031
电子邮箱:jdsc333@163.com
附件:1.二级及以上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2.一级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3.未定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4.疾控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5.采供血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评价表
6.填表说明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