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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民间借贷”的纪法边界① | 买房急需周转,找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点钱,按时还本付息就行?

2026-09-08 15:5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正常的民间借贷,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法融通资金、互通有无的民事行为。然而,对党员干部而言,借贷行为一旦掺入了公权力,简单的“你借我还”就极易变味走样,甚至沦为利益输送的“暗道”。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在“借”与“贷”之间打起“小算盘”:有的认为买房急需周转,找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点钱,只要按时还本付息就不是事;有的认为手里有闲钱,放给辖区老板吃点利息,只要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就是“合法理财”;还有的认为向老板“借款”只要有“借条”,就算拖着不还最多只是“民事纠纷”。本期聚焦党员干部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三种违纪违法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划清正常借贷、违规借贷与权钱交易的分界线,提醒党员干部守牢资金往来“廉洁门”,别让今天的一纸“借条”,变成明天的一张“处分决定书”。

情形①买房急需周转,找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点钱,按时还本付息就行?

只要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了借钱的口,这份“人情债”就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即便按时还本付息,也已踏入纪律的禁区。

纪法标尺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因在省会城市给儿子购房急需资金周转,遂向在其辖区承揽多个工程项目的老板孙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一年,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如数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李某错误地认为,自己既打了借条,又按约定还本付息,没有占孙某任何便宜,是正常民间借贷。但最终,李某因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受到党纪处分。

条分缕析

钱按时还了,利息也一分不少,为什么还构成违纪?解开这个困惑,需要准确把握《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重要标尺:一是出借方是否系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是这笔借款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民事上的债务还清了,账面上可以两讫;但纪律审视的是另一笔账——党员干部公正履职会不会因此打折扣。这笔纪法账,绝不是还了钱付了息就能一笔勾销的。

一、哪些人不能借?党员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必须保持清晰的“资金边界”

《条例》并非禁止党员干部参与正常民间借贷,而是要求其必须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保持清晰的“资金边界”,防止正常的履职关系异化为债权债务关系。

什么是管理和服务对象?通俗来说,就是党员干部职权范围内“管得了、批得了、查得了”以及“影响得了”的单位和个人。如需要行政审批的企业、处于监管范围的经营者、承接单位项目的承包商等。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管理和服务对象为什么愿意把钱借给党员干部,甚至会主动问党员干部需不需要钱?绝大多数为的是其手中的权。党员干部一旦开了借钱的口,原本清清爽爽的管理和服务关系,就会掺入金钱往来和人情算计,手中的公权力就容易异化,可能导致在执行公务时没法“一碗水端平”。

本案中,孙某在李某的辖区内承揽了多个工程项目,系李某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李某不找亲属借款,偏偏向孙某“伸手”,从一开始就找错了对象、踩入了禁区。

二、还了就没事?还本付息抹不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洁风险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制的重点,是借用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关键就在“可能”二字。纪律防范的是廉洁风险,不必等到党员干部实际为出借人违规审批、谋取利益等,才认定借款行为构成违纪。

现实中,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伸手借钱,往往容易落入“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人情羁绊。今天欠下的是一笔借款,明天在项目审批、工程验收等履职环节,就可能为了“还人情”而放松标准、大开方便之门。

本案中,李某自认为和孙某做到了“有借有还,两不相欠”。殊不知,资金的账能算清,廉洁的账却平不了。借贷行为一经发生就会成为影响因素,日后在对孙某承揽的工程项目开展监管、验收等工作时,履职的天平很可能发生倾斜。“借条好销,人情难还”,即使本息两清,也消除不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洁风险。李某因此受到纪法惩处,教训深刻。

廉洁提醒

党员干部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正规渠道解决,绝不能把管理和服务对象当成“私人钱庄”。手续办得再全、本息还得再清,只要让公权力掺杂了私人的“经济账”,就逾越了纪律红线。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交道,必须公私分明、界限清晰。只有经济上干干净净,履职时才能守得住原则、挺得直腰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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