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204/2026-00004 文  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生成日期: 2026-01-08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公开形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  效: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职健)〔2025〕3号)
发布日期:2026-01-08 16:13:27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指导中心、省职业病医院: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本省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配合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质量控制和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健全江苏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完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信用管理模块,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数据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查询服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信息报告条件,按照规定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信息,依托江苏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统计分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等信息。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以下七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七)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第七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附件1):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第八条  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附件2),如果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还应当提交《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表》;

(二)备案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中不开展的检查项目清单;

(三)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各项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健康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接收备案申请。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接收备案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

第十一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发生变更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备案变更,提交《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3)及相应材料。

新增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首次备案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信息现场核查工作,按照规定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不符合备案条件信息。

第十四条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工作,设区的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省疾控中心应当制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现场质量控制评估和实验室间比对,分析评估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指导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开展服务,提高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内部质量管理活动,按照规定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评估。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实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省疾控中心和设区的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机构应当将质量控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报告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及时跟踪相关机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4),在经营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信用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用承诺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等失信信息,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引导诚信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用承诺落实情况纳入监管内容,依法归集并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正面增信、负面失信等信息,指导督促失信机构和人员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执业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前向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遵守医疗安全和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存放、保管和销毁生物样本。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等职业健康检查相关信息,持续强化信息化建设,实现线上报告查询或直接向被检者推送检查报告等功能。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

(七)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保证其持续符合备案条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取消备案;未申请取消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依法责令暂停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本办法施行后,《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苏卫规(职健)〔2019〕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