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7 15:06:53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2011年12月,原省卫生厅依据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发布《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对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审评等工作做出相应规定。近年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相继废止,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款与现行规定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框架

《办法》不分章节,共三十六条。

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制定原则和涵盖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程序与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明确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承担职责及起草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公布、申报备案等工作程序与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跟踪评价、复审及废止等工作程序与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鼓励跨部门、跨领域协作,明确项目经费与档案管理、科技成果及施行日期等事项。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和申报备案等相关管理工作。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原则、涵盖范围及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等。

(二)关于各方职责。明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和申报备案工作,省食标委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等。明确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能力要求和工作职责。

(三)关于地方标准管理。明确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公布、申报备案、修订修改、跟踪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标准项目延期、逾期终止等不同情形的具体规定,建立标准复审机制,规定复审要求及时限。

四、施行日期

《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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