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6 09:47:20 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2018年,原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全省医疗卫生领域开展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应用,对我省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近几年,国家和省连续出台文件,对“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公示信用信息”等提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要求,《暂行办法》中部分条款与现行规定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医疗卫生领域信用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联合修订了《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基础上新增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调整信用信息分类为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二是新增信用评价和应用,将医疗卫生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分类为A、B、C、D四个等级;三是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制定失信惩戒措施;四是依据国家最新文件要求完善信用信息公示途径、时限,异议申请、信用修复的途径、条件和流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4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信用信息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信用信息化建设、信用承诺和诚信教育。第二章认定、记录和归集,明确了信用信息分类、各类信用信息的内容、认定和记录、目录制归集、归集期限、归集关联匹配标识。第三章信用评价和应用,规定了信用等级划分、信用评价条件、信用信息来源、信用等级应用。第四章公开和共享,明确了信用信息公示的定义和公示要求,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的共享、查询和保密义务,并鼓励市场主体、社会组织运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第五章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分别规定了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途径等,并明确信用信息修复后的信用评价结果更新。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职责。第七章附则,提出其他相关组织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并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贯彻落实

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将加强组织实施和宣传解读,认真推动《管理办法》各项措施逐步落实,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推动医疗卫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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