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个《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是职业病二、三级预防的重要措施。2019年、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颁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2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省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019年、2021年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苏卫规(职健)〔2019〕3号)《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苏卫规(职健)〔2021〕1号)《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苏卫规(职健)〔2021〕2号)。
2024年12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4﹞39号),在原有10类职业病类别的基础上,新增了2个职业病类别(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2025年7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5〕288号),调整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等内容。同时,我省2024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作了新的规定。
省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底启动3个《办法》修订工作,先后于2025年5月和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建议。之后,多次会商研究修改论证,形成了3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共28条,主要修订内容:第一部分共4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职责作了规定。第二部分共9条,对备案的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定。第三部分共5条,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的实施主体、主要措施、结果运用等作了规定。第四部分共8条,对机构和人员信用管理、外出职业健康服务范围、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和不符合备案条件处置等作了规定。第五部分共2条,对《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的解释机关、实施时间和原《办法》废止等内容作了规定。
(二)《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共五章14条,涵盖总则、备案条件、备案流程、变更与注销、附则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对《江苏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解释机关、实施时间和原《办法》废止等内容作了规定;将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从10类扩大到12类,调整扩大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诊断项目及仪器设备。
(三)《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共五章27条,主要修订内容:第一章 总则,共5条,进一步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审定方式,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第二章 资格审定,共6条,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医师申请报名参加资格培训考核及资格审定条件、职业病诊断专业项目类别,以及资格受理和审定相关要求。第三章 变更与注销,共5条,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证书遗失补发、注销的条件及相关规定要求。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共9条,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的相关要求。第五章 附则,共2条,对《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的解释机关、实施时间和原《管理办法》废止等内容作了规定。
三、施行日期
3个《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