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两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印章的通知(苏疾控〔2025〕25号)
发布日期:2025-08-11 17: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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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卫生健康监督指导中心:
为贯彻落实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许可工作,现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将上述两项行政许可的印章调整为“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为确保印章调整工作不影响正常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版)>的通知》(苏政传发〔2025〕50号),省疾控局委托设区市疾控部门实施上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证件编号规则保持不变,行政许可决定及证件加盖“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申请人在2025年9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统一管理区域内省级委托事项,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三、专用章实行编号管理,由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负责保管,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登记、保管、使用。违反规定擅自加盖专用章或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具体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可及时与省卫生健康委或省疾控局沟通反馈: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刘玉珍,电话:025-83620581;省疾控局综合监督处丁良杰,电话:025-83260688。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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