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02-25 10:17:14 浏览次数: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保障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有效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三、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入院安全检查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医院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医院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等高风险人员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在医院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八、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院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全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本通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2025年 月 日

附件:江苏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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