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负责健康江苏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研究提出健康江苏建设的政策建议、制度措施和职责分工并协调实施。统筹全省健康促进与健康服务工作。
(三)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部署、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
(四)贯彻实施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负责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六)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七)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全省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地方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九)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十)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推进全省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相关任务。
(十二)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十三)拟订全省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
(十四)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对外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健康江苏建设领导小组等的具体工作。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全省公共卫生防护网。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江苏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重要文稿起草、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与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协调指导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三)财务处(审计处)。拟定全省卫生健康经济政策;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各类卫生健康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使用;负责省级卫生总费用核算工作;提出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牵头机关健康扶贫工作。
(四)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组织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五)体制改革处。承担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和策略的建议,指导、推进卫生健康重大改革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工作。
(六)健康促进处。负责拟订健康江苏建设职责分工方案、年度计划和相关制度,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督查、考核和评估。开展重大问题调研。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健康城镇的创建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省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健康江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日常工作。
(七)医政处。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
(八)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评价工作,指导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九)医疗应急处。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地方标准并承担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承担监督实施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适宜技术推广;承担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订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健全药师继续教育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十二)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推进健康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省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三)妇幼健康处。拟订全省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母婴健康安全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
(十四)职业健康处。拟订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省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六)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具体承担意识形态管理、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十七)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八)中医综合处。参与起草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中医药专项资金、基建投资的管理,负责直属中医药单位的预、决算和财务、基本建设及国有资产等管理;参与拟订中医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
(十九)中医医政处。指导并监督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等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实施;指导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工作。
(二十)中医科教处。拟订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人才处)。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培训工作。
保健局。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领导、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下设2个副处级机构:医疗管理办公室、综合保障办公室。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