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红十字会,省管有关医院,驻苏部队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七部门《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1〕18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红十字会、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制定了《江苏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红十字会
无锡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
2023年3月27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司
江苏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促进本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七部门《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1〕1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民在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的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本实施细则不包括器官移植手术及术后诊疗的相关医药费用。
角膜等人体组织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施全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统一管理。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省OPO”)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和人体器官获取标准流程及技术规范,进行器官评估、维护、获取、保存、修整、分配和转运等移植前相关工作。
省人体器官获取服务管理中心承担省OPO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第四条 省OPO运行应当坚持公益性,以非营利为原则,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制定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统筹考虑获取过程中的资源消耗、技术劳务价值和群众可承受能力。
第五条 捐献器官获取过程中发生的服务和资源消耗,由省OPO向医疗机构、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个人等服务主体付费,列入省OPO获取捐献器官的成本。
第二章 获取成本
第六条 根据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实际情况,器官捐献获取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等。
第七条 器官捐献者相关成本,主要包括:
(一)捐献者医学支持成本。主要为捐献者及潜在捐献者评估、维护、检验、检查、转运、死亡判定等成本,包括:
1.捐献者评估、维护等成本:捐献者及潜在捐献者病情评估、器官功能维护过程中消耗的人力资源、医疗设备使用、检查检验、药品、试剂、耗材等费用。
2.捐献者死亡判定成本:临床判断、确认实验等成本。包括临床判断、确认实验的人员劳务,脑电图(EEG)、短潜伏期体感诱发电位(SLSEP)、经颅多普勒(TCD)等检查、药品、试剂及耗材等费用。
3.捐献者转运成本:捐献者及潜在捐献者转运车辆及人员等相关成本。包括转运人员劳务、车辆运行、医疗支持等费用。
(二)样本留存成本。包括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劳务、保存设备使用、标本获取、标本保存试剂及耗材等费用。
(三)遗体修复及善后成本。包括遗容修整、遗体转运、尸检、遗体保存、丧葬等费用。
(四)器官捐献管理成本。包括省OPO专职工作人员、捐献者及潜在捐献者所在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协助完成器官捐献法定流程所付出的管理及伦理审查等费用。
(五)其他成本。包括器官捐献获取中实际产生跟捐献者及潜在捐献者支持相关的其他必要费用和器官损失费用。
第八条 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
1.捐献器官获取手术成本:参与获取器官手术医务人员劳务、无菌冰制作设备使用、器官获取术中使用药品、一次性耗材等费用。
2.器官劈离成本:获取技术人员劳务、肝脏及肺脏劈离术特殊器械及耗材等费用。
3.手术室使用及卫生耗材成本:包括手术室工作人员劳务、手术室使用或者租赁、药品及卫生耗材等费用。
4.与手术相关的医学检查检验等辅助性医疗服务成本:包括手术相关工作人员劳务、设备使用或者租赁、术中检验检查、相关试剂及耗材等费用。
(二)器官医学支持成本。
1.器官获取后评估消耗的资源成本:医务人员劳务、设备使用、器官检查、检验等费用。
2.器官保存成本: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劳务、各类型器官保存液、无菌冰、无菌器官保存袋、器官保存箱及其他耗材等费用。
3.器官修整成本:器官常规修整术、血管成型术、输尿管整形术、特殊器官修复等费用。
4.器官灌注成本:常规低温灌注、低温机械灌注、常温机械灌注等消耗的药品、耗材、设备使用、人员劳务以及标本检查、检验等费用;
5.病理评估成本: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劳务、穿刺组织活检病理检查、试剂及耗材等费用。
(三)器官转运成本。主要包括将获取后的器官转运至移植医院的人员劳务、设备、交通及食宿等费用。
第九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成本不得重复计费。
第十条 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补贴等成本。
第十一条 在测算捐献器官获取使用的直接成本时,应当包括捐献失败、器官损失成本。器官损失率超过最近三年全省年平均水平的,超出部分不纳入捐献器官获取成本。
第十二条 捐献器官获取使用的间接成本,指省OPO运行和管理成本,包括:
(一)省OPO运行所需要的场所、设备耗材、水电暖、物业服务、通讯、交通,人员培训、心理疏导等成本;
(二)省OPO使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等所需要的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安全保障等成本;
(三)省OPO开展捐献器官获取相关的宣传、培训、协调等工作产生的相关成本;
(四)省OPO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OPO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保险、差旅补助等成本;
(五)其他与省OPO运行和管理相关的成本。
第三章 获取收费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及收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将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及标准提供给省相关部门及移植医院。
第十四条 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按照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类型分别制定,应当涵盖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捐献器官获取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不同类型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按照器官获取的资源消耗程度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同一类型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供器官与器官段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省OPO定期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测算周期不超过2年。当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平均增幅或者降幅超过5%时,应当动态调整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移植医院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代收费的标准即分配捐献器官的OPO所在省份执行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不得加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外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超过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收费。
移植医院应当将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入本院财务管理,不得账外流转。在收取费用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开具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填写项目为“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
第十七条 省内移植医院应当在代收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向分配捐献器官的OPO支付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省OPO收到费用后应当向移植医院提供符合财务入账要求的凭据,填写项目为“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移植医院据以入账。
第十八条 省OPO收到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则向捐献医院、参与器官获取的移植医院等相关服务主体和捐献者家属等支付各类获取相关成本费用。
(一)器官获取手术成本相关项目的费用,可以按照服务主体执行的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捐献者及器官医学支持成本的相关项目费用,可以凭票据据实结算给相关服务主体,或者与器官捐献医院等服务主体协商支付,结算标准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三)省OPO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据实与供应商结算。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费用,医疗机构应当按采购价格零差价与省OPO据实结算。
(四)器官转运、遗体修复及善后、捐献者家属相关的非医学等费用,本省规定了项目收费标准或者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可以与服务提供方协商支付。
器官捐献者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补贴等费用,可以据实单独支付,也可以通过一次性整体支付的方式,支付家属交通、食宿、误工补贴。通过一次性整体支付后,不再单独支付交通、食宿、误工补贴等费用。
第十九条 省OPO应当在挂靠单位银行账户下进行独立核算,对捐献器官获取相关资金进行独立管理。条件成熟时,OPO应当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
省OPO挂靠单位应当建立收支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坚持收支独立、专款专用原则,定期对账户进行对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一)收入管理
1.收入纳入OPO账户管理,应当符合医院财务制度规定,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
2.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的收费票据,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二)支出管理
1.所有相关成本支付时,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2.支付相关成本费用时,应当根据费用性质取得相应结算票据;无法取得票据的,以费用证明形式入账处理。
3.财务管理部门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据以入账。
第二十条 省OPO、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应当严格规范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根据本实施细则和人体器官获取工作特点,建立完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OPO、捐献医院应当根据人体器官获取工作特点,结合三年内器官捐献工作情况,制定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的绩效管理方案,对于积极参与捐献器官获取工作并取得成效的,可以予以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依职责对省OPO、省OPO挂靠单位、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内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未落实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费用收支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等违规行为的机构,应当提高监督检查频率,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