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卫监督〔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8-10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政法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药品检查分局、妇联、解放军有关卫生部门:

近期,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采供精(卵)、代孕、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非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的违法行为及伴生问题有所抬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国家卫健委、中央政法委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3〕218号),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严厉打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应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妇联、省军区保障局等部门,决定于2023年7—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非法辅助生殖技术的危害

党中央、国务院强调,要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非法采供精(卵)、代孕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极大危害,甚至可能导致身体残疾乃至死亡。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伴生非法性别鉴定、非法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乱象,引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强烈冲击伦理、道德和法律底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非法采供精(卵)、代孕等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伴生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相关的全链条监管。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和校验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经营活动;严格身份信息识别管理,配备身份证读卡器、生物识别系统(如指纹、脸像)等必要的身份识别硬件设施,消除就诊人员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身份替换的隐患;加强辅助生殖技术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管;严禁互联网医院开具属于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所列的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处方;加强对互联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处罚力度;将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建立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黑名单”,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实施综合治理、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严厉打击由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等违法行为,对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长效联合监管机制。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共管合力。落实联合执法调查、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案件移送、案件信息通报共享、舆情引导、投诉举报等机制,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

三、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分工合作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部署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日常监管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健全信息共享,严格监督执法,对重点案件开展联合督导督办,按时通报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协调行动,负责组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管和核查,查处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采供精、采供卵和代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行为自律。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法部门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形成联合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工作合力。

(三)网信部门负责督促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查处非法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网站平台。做好专项行动的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会同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共同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案件查处提供指导。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工作中发现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一律依法立案,严厉打击,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协助医疗机构落实身份识别制度,做好身份、指纹等硬件设备配备的指导。

(六)电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网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互联网上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服务的监管。依法配合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代孕服务、非法买卖卵子等相关信息及广告的违法违规互联网站(APP)。

(七)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生殖健康教育和卫生、健康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将法治教育与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加强权益保护宣传,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八)民政部门严格履行依法收养登记职责,加强收养登记管理,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涉及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对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经营活动的,使用“医疗服务”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

(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辅助生殖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查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非法购进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督促企业做好生产、销售记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常用药品包括枸橼酸克罗米酚(CC)、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或拮抗剂、促卵泡激素(FSH)、促黄体生成素(LH)、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孕激素和雌激素等。常用辅助生殖器械包括胚胎移植管、辅助生殖穿刺取卵针、体外受精各阶段培养液等。

(十一)妇联负责发挥组织优势,依托相关工作载体和阵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十二)各设区市驻军卫生部门参照本通知同步执行。

四、明确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集中整治阶段(7—8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职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集中开展自查整改、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点抽查阶段(8—10月)。省级组织开展对本部门专项行动的重点抽查工作,将专项行动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回头看”,以备国家抽查。

(三)督查评估阶段(11—12月)。各地全面总结评估专项行动工作整治情况,包括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各市卫健委于每月1日前报送本地区上一月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困难)和汇总表(见附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汇总表和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送。各地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认真调查核实。

联系人:省卫健委综合监督处 史群

电  话:025-83620917

邮  箱:jsjhsyjd@163.com

附  件:江苏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汇总表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江苏省委网信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江苏省军区保障局

                                     2023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江苏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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