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23〕13号)
发布日期:2023-03-29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各省管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合理用药。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执行《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对未纳入该目录的《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见附件2),持续监控至少满1年后可不再监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目录》中的药品纳入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范围,结合本市合理用药监测情况,确定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以政务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市两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根据本机构药品处方点评情况、合理用药监测情况,以及使用金额、数量、临床价值等综合因素,制定本单位监控目录,实行院务公开,并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临床应用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对纳入目录药品实行全流程管理,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一步完善落实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评价等全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严格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诊疗方案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目录药品;积极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开展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加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临床使用指导。要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全部纳入药学部门处方审核和点评范畴,进行重点管理和监测评价,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将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对处方审核中处方合理用药率低,处方点评中不适宜率高、超常处方多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退出本机构用药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三、建立完善目录外药品的监管与预警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目录外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不合理用药。做好目录外药品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时要及时开展评估,对不适宜率高的药品应及时纳入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监督管理,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纳入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合理用药考核及不合理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中一并管理使用。

请各医疗机构于4月20日前确定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我委将结合我省合理用药监测情况,视情对全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适时对各地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

          2.第二批目录外需继续监控药品目录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抄送:江苏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

附件下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docx

                  第二批目录外需继续监控药品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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