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树牢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监管力度,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压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确保《江苏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90%”目标任务完成。依法严肃查处不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以及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等行为。
二、抓住职业健康培训工作重点。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矿山、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及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岗位劳动者培训工作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见附录)内容、学时等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并将劳务派遣、外包单位、实习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技能。
三、推进互联网+职业健康培训。我委将依托江苏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职业健康培训子系统,为小微企业及未建立线上培训系统的地区提供基本培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网络培训平台,有针对性地为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及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岗位劳动者提供网络培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覆盖面和培训效果。
四、提高职业健康培训专业化水平。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管理,明确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办公场地、管理制度等要求,推动职业健康培训机构改善培训条件、规范内部管理。各地要定期检查了解辖区内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和培训质量等情况,每年不少于1次。我委将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教师的培训考核,保证培训质量。我委将适时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检查,选树组织管理规范、培训质量优良、培训成效明显的典型,引导职业健康培训市场有序发展。
五、完善职业健康培训部门协作机制。各地要加强与人社部门协调沟通,落实《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使用工伤预防费用于用人单位尤其是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规定要求。要主动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培训的机构。要与工会组织联合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知识竞赛活动,打造一批职业健康知识达人,巩固提升培训效果。
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
附件下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