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爱卫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江苏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规定,省爱卫会在原省卫生城镇村考核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创建评审管理办法》《江苏省卫生乡镇标准》《江苏省卫生村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管理办法和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城市标准(试行)〉的通知》(苏爱卫﹝2006﹞8号)、《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爱卫﹝2006﹞22号)、《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县城标准〉〈江苏省卫生镇标准〉〈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爱卫﹝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卫生创建评审管理办法
2.江苏省卫生乡镇标准
3.江苏省卫生村标准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抄送:全国爱卫会,省爱卫会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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