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江苏省卫生健康云(影像平台)检查结果医疗机构间互认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22〕18号)
发布日期:2022-08-10 17:25:43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管有关医院:

2021年9月,我委启动了省卫生健康云(影像平台)(以下简称省“影像平台”)建设,截至12月31日,已建成并接入了125家医疗机构,实现了上述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X线、CT和MRI)跨区域、跨机构调阅。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现就依托省“影像平台”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互认工作组织领导

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是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简化群众就医环节,降低群众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的重要举措。通过省“影像平台”开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又是推进全省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体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推进专班,明确责任部门,大力推进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落地实施,努力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互认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二、明确规则,规范开展互认工作

省“影像平台”医学影像检查结果是指通过X线、核磁共振成像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一)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间开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本原则是:以保障医疗安全为前提,以质量合格为标准,以诊疗规范为依据,由接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病史,结合临床症状、体征等作出判断。

(二)互认项目

1.医学影像检查项目300项(具体见附件),主要包括数字放射摄片(DR)、CT和MRI。

2.上传省“影像平台”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符合《江苏省“影像平台”质控标准(试行)》(另行下发,以下简称《质控标准》)要求。

3.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应做到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结果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

互认项目随着医疗和信息化的发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互认范围

国家、省、市、县级质控中心质控合格的医疗机构及检查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超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开展互认工作,可通过互认协议或参照以下互认范围开展互认工作:

1.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间、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认可。

2.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

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符合诊断结果的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以认可。

(四)互认规则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1.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诊治医生对提供30天内规范完整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2.在诊疗过程中,当患者30天内有类似检查且检查结果质量符合诊断要求的,省“影像平台”通过医生工作站发出提醒信息,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在医生工作站确认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结果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住院患者的检查互认结果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结果,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并将复查依据记录在病历中。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①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②检查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较快的;

③检查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④原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⑤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⑥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检查;

⑦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⑧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⑨其他符合诊疗需要,需再行检查情形。

尚未接入省“影像平台”的医疗机构,也应参照上述规则积极开展《办法》规定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三、强化质控,夯实互认工作基础

医疗机构开展医学影像检查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影像检查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要求参加质控中心的质控活动和质量评价。质控中心应当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结合《质控标准》定期对质控对象(相应医疗机构)进行质控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开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基础。未参加医学影像或放射专业质控中心质控评价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纳入互认范围。

四、加强保障,支撑互认工作推进

(一)信息化支撑

省卫生健康委依托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东部)中心,推进省卫生健康云整体建设,其中省“影像平台”为全省医疗机构提供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统一云存储,逐步支撑省内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和评价管理工作。各三级医疗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对本院信息系统进行改造,直接接入省“影像平台”并上传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由符合全省统一标准的区域云PACS系统归集后上传。上传省“影像平台”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应按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标注互认范围和互认标识,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基于数字化医学影像质量控制标准、互认标准和重复检查智能提醒功能的业务规则。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负责实现省卫生健康云(影像平台)为全省医疗机构省内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和重复检查智能提醒等各类服务。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照省统一要求改造HIS、EMR等院内信息系统并在医生工作站嵌入相关程序或智能插件,实现类似检查智能提醒、互认确认和相关病历信息留存等功能,在医生开具检查单时系统能够自动发现患者一定周期内类似检查并加以提醒。医生可根据影像结果质量和互认规则,对是否互认进行确认并留痕,确认互认后支持医生一键复制影像报告到病历中并实现信息留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院内信息化改造工作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负责。

已接入省“影像平台”的医疗机构应持续加强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管理,自2022年9月20日起,开展省“影像平台”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其他医疗机构接入方案和时序进度安排我委将另行通知,接入后按此文要求开展互认工作。

(二)医疗保障政策支撑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综合考虑当年经费发展水平、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健全“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因检查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三)其他支撑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重视互认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公众的告知,引导群众科学认识互认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认可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此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本院互认相关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医务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设备设施管理与维护,提高影像检查质量;鼓励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合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可能承担的医疗风险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各级医学影像或放射专业质控中心要加强本专业的质量控制,将所有开展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机构逐步都纳入质控范围,通过现场抽查、信息化质控等方式,提升影像图像和报告书写质量,为实现医疗机构间互认夯实基础。

请已接入省“影像平台”的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准备工作,确保互认工作按时顺利开展。我委将建立健全督导、反馈机制,对首次提醒调阅率、互认率等指标进行通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联系。互认相关收费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请各设区市卫健委明确此项工作具体负责同志,并填写《各设区市联系人信息表》于8月10日前分别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邮箱。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仇晓明、电话:025-83620813,邮箱1207103707@qq.com;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联系人:杨雪蓉、电话:025-83620921,邮箱:1023082002@qq.com。

附件:1.江苏省临床放射互认检查项目清单

          2. 各设区市联系人信息表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医保局

2022年8月2日

抄  送:省医管中心、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省放射诊断专业质控中心。

附件下载: 江苏省临床放射互认检查项目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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