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2-04-11

2021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力指导下,省卫生健康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政府部署要求,紧扣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目标,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江苏建设规划(20212025年)》任务,不断提升卫生健康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发展。

一、严格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认真贯彻中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第一责任人实施办法》等,对照规划部署,全面履好主责,推动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一)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将其作为委党组会“第一议题”,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邀请专家专题讲授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省卫生健康委“八五”普法规划内容,在全系统持续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推动学习入脑入心。始终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卫生健康法治工作的根本遵循,聚焦影响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难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立法、普法、执法、守法各个环节发力,增强做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着力健全法治建设责任体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委党组在卫生健康法治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重要内容,严格规范进行述法和民主测评。建立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各职能处室具体落实的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年初召开全省卫生健康法治工作会议,制定全省卫生健康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全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要点、全省卫生健康法治宣传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序进度,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卫生健康法治建设工作。

(三)切实把法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委主要领导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牵头抓总职责,始终把法治建设作为全委重点工作来抓,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各项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主要领导把关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报告,按时上报省政府并主动在委网站进行公开。将法治建设纳入卫生健康工作总体规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有序完成年度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等各项考核。

(四)全面提升全系统依法履职能力。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主要领导带头学法、用法,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法,以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为龙头,将法治学习纳入年度学习计划,通过法治专题讲座、主任办公会议等形式实现集体学法制度化常态化。制定并落实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卫生类院校、卫生健康社会组织履行法治宣传教育的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责任。

二、圆满完成卫生健康法治建设各项任务

聚焦卫生健康中心工作,紧扣卫生健康一线需求,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卫生健康领域法治问题,以高水平的法治建设工作服务和保障健康江苏建设。

(一)着力做好立法制规。坚持以良法促善治,按照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要求,将疫情防控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上升固化为法律规范,以有效制度供给支撑公共卫生工作。继续加快地方性法规立法进程,我省献血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改于2021年5月通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决定于2021年9月审议通过。牵头推进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进程,《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第一次审议。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推进依法科学决策。制定出台《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创新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年初结合委机关中心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严格决策程序,细化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积极开展决策后评估,全面评估总结决策实施以来我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无偿献血的实施情况,有力推动了决策执行质量的提高。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邀请法律顾问参与重要法规草案、重大决策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论证等工作,及时安排委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参与委相关工作和文件制定的研究讨论,及时研究法律顾问单位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及有关具体工作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队伍在卫生健康重大决策和立法制规、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作用。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大局,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以保障深化医改为重点,以规范行政执法为抓手,以优化服务方式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国家、省已取消事项均已对应取消,对下放、委托设区市行使行政许可事项采取措施保证落实到位,承接有据,接得住、管得好。建立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规范行政权力事项管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时进行事项划转,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多次提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建议,实现部门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制定我委《贯彻江苏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赋予中国(江苏)自贸区第二批卫生健康事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持续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以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为抓手,不断提升卫生健康监管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创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做好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中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监督所的基本账号信息维护工作。紧扣新形势下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需要,创新教育培训方式,组织全省优秀案例承办人在全省业务培训班上作专题交流,剖析案件办理过程的重点、难点、疑点、易错点,发挥典型案例指导示范作用。建设江苏省卫生监督综合管理平台,建成全省相对完整、动态维护的“一户一档”管理相对人档案数据库。紧盯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对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规范、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各类行政处罚信息。

(五)依法做好复议应诉工作。坚持把做好行政复议应诉作为拉近群众距离、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抓手,健全复议应诉工作机制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发挥委法律顾问作用,及时就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讨论研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抽调专人参加全省复议集中办公工作,切实做好改革期间复议机关与部门之间的对接沟通,确保涉及我委复议案件的有效衔接。发挥行政复议内部监督作用,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印发系统内卫生健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年度通报,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和指导性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发挥典型案例的释法和指导作用。

(六)自觉接受制约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定卫生健康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发布《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系列专项规划,努力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建立健全委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相关职能处室提出初步意见、重要内容法制机构审核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处理机制。及时认真落实政务信息解答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围绕疫苗接种、病毒毒株变化特点、多病共防、节假日防控措施和医疗服务保障等群众关心问题,组织专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提案议案办理工作。健全完善建议提案办理机制,主要领导多次就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专项调度,建立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议案建议提案答复依法向社会公开。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矛盾化解关口前移。认真贯彻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引导群众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围绕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三调解一保险”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机制,持续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集咨询、受理、调查、调解、理赔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坚持政策解读、信访处置两头齐抓,依托“12320”卫生热线、“健康江苏”微博微信等平台做好政策解读,制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方案,探索“互联网+信访受理”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各类信访件,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全系统和谐稳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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