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氯解磷定注射液等13种药品实行省级定点储备采购供应的通知(苏卫药政〔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2-15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商务局、医疗保障局,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省属省管各医疗机构: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若干措施》(苏卫药政〔2020〕4号)有关要求,经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氯解磷定注射液等13种药品实行省级储备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品种及配送企业

实行省级定点储备采购供应的13种药品,由我省3家省级承储企业统一配送或委托配送(储备药品及配送关系详见附件)。定点储备采购供应周期为一年(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二、日常采购

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省级储备药品时,应通过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进行采购,按照平台供应价格进行交易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相关工作要求

建立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强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储备药品日常供应情况监测,保障临床供应;财政部门要加强储备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商务部门要指导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药品采购和配送情况的监管,做好储备品种价格与医保报销政策的对接,确保正常结报;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确保用药安全。各省级短缺药品承储企业要按照要求足量储备,及时跟踪生产企业供应情况,遇到供应问题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件:省级储备短缺药品清单(2021年版)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短缺药品承储企业

附件下载: 省级储备短缺药品清单(2021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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