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中医政〔2009〕10号)
发布日期:2022-01-07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药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

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高效有序管理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保证科技项目实施质量,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江苏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由江苏省中医药局批准立项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主要包括中医药基础研究类课题、中医药应用研究类课题和中医药政策研究类课题,每类课题可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等类别。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确保科研课题研究达到预期目标。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权责,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中医药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中医药局的职责:

(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三)划拨《合同》确定的经费,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检查、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六)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市卫生局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实施项目的管理;

(二)协同省中医药局检查或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三)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

(四)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五)协助省中医药局进行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条件及约定的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并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按规定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二)合理使用经费;

(三)按规定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五)验收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

第三章 专家咨询

第九条 省中医药局遴选专家参与项目的咨询、评审、评估工作,并对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专家在参与项目咨询、评审、评估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审、评估意见;

(二)妥善保存项目的相关材料,不得复制与扩散项目的内容;

(三)当评审评估的项目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不得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活动,不得私自会见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及其代理人、代表人。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局负责对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评估等活动中的信誉进行评估,作为遴选专家的依据,建立专家信誉评估制度。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二条 立项包括申请、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十三条 立项本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的原则,面向全省,每两年集中申报一次。

具有重大科学意义和良好前景的研究项目不受上述立项时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全省范围内有能力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作为申请人申报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的资格符合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专业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科研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背景和研究基础。

第十六条 未能按期完成我局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该科技项目完成之前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我局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省中医药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研究方向和要求;

(二)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

(三)研究方案完整,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

(四)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有可预期的研究结果;

(五)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六)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八条 申请者需填写《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制作电子文档。《申请书》由项目申请单位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省中医药局。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省中医药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立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项目研究的内容或方法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项目研究的内容或方法违背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的;

(三)项目研究的预期目标落后于现有技术和方法的;

(四)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重复研究的。

第二十一条 决定立项的项目由省中医药局下达填写《合同》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商定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填写《合同》,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省中医药局履行《合同》签订手续。

第五章  实  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省中医药局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表》,审核汇总后,报省中医药局。

(二)省中医药局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下一年度经费或调整、撤销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等重大变更,必须由承担单位填写《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变更情况报告表》,报省中医药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保持稳定,如有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或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的,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中医药局备案。原项目承担单位不同意由其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中医药局撤销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出国等)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离岗超过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省中医药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中医药局有权决定终止或撤销项目,并发文通报:

(一)研究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二)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内外同类研究成果水平;

(三)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四)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终止或撤销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止或撤消后,原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应当做出书面总结,报省中医药局备案。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省中医药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研究技术资料及反映项目进展的重要研究成果。

第二十九条 省中医药局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个月内组织验收或委托验收。验收日程应提前15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会议、现场考察、书面审核等形式。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可以不另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由省中医药局聘任的5至11位专家组成。

验收完成后,专家组应当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专家组应当做出“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组应当做出“需要复议”的结论:

(一)完成任务未达90%的;

(二)提供的资料不详,难以评估项目完成结果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其它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组应当做出“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一)完成任务未达80%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超过《合同》约定的执行年限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得到审批的;

(六)经费使用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验收意见为“需要复议”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省中医药局提出复议申请,省中医药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复议。经复议后仍未通过验收的,由省中医药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发文通报,该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中医药局设立的任何项目。

第三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承担单位经审核后,报省中医药局批准后终止项目。

第三十七条 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验收证书》,逐级报送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省中医药局审核后签署意见。《验收证书》一式十份,省中医药局留存备案一份,其余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留存。

第三十八条 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省中医药局有权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

第七章 经  费

第四十条 项目经费由省中医药局科技专项经费拨款、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

 (二)消耗性研究材料;

(三)仪器设备使用费;

(四)科研协作费;

(五)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省中医药局根据项目《合同》及年度执行情况评估结果拨付专项经费,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合同》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经费决算。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省中医药局有权停止拨款、终止或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四十五条 被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终止项目进行清理,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同时退回剩余经费;被撤销的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退还已拨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及省级科技部门委托江苏省中医药局管理的中医药科技项目,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管理按照立项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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