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苏卫行复第10号)
发布日期:2021-09-08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苏卫行复第10

申请人:胡某,余略。

被申请人: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D座。

法定代表人:方中友。

委托代理人:褚尤彪,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宁,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委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委于2021年7月6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追究南京××医院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申请》(以下简称《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南京××医院及其有关人员多年来拒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关制度并拒绝履行院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签收《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已收到《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违反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及邮寄面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依法调查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及时予以登记受理,并告知了申请人。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到南京××医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南京××医院已于2015年9月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于2020年12月28日,按照规定公示“限制类技术准予备案表”;于2021年4月30日,按照规定公示申请人反映的“手术分类管理目录”。由于南京××医院存在未将“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纳入院务公开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对南京××医院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依法责令南京××医院限期改正,要求南京××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5月18日,南京××医院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把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均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在医院的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医疗机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南京××医院及时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不存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021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邮寄至申请人,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全面履行了信访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了信息公开、信访等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2.《4月1日电话记录》;3.《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及邮寄面单;4.《现场笔录》;5.光盘(内容为5月17日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及说明;6.南京××医院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截图;7.《卫生监督意见书》;8.《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邮寄面单、查询单。以上证据1-4、6-8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提交《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举报南京××医院存在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具体可概括为:1.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制度;2.未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2021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提出“南京××医院没有公开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的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予以受理。

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安排卫生监督员前往南京××医院现场检查,查看了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医院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等情况,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检查,南京××医院于2015年9月制定了医院内部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并在其官网“院务公开-相关资质”一栏公开;查见医院限制类技术备案目录及手术分级管理目录,但未查见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公开记录。

同日,针对南京××医院未依法公开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行为,被申请人向南京××医院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医院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医院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纳入院务公开范围。

2021年5月18日,南京××医院在其官网“院务公开-医疗服务”一栏公开了“××医院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应用情况”。

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内容如下:“2021年5月17日下午,我委会同市卫生监督所到南京××医院现场核查,经查,南京××医院已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把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等内容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在医院的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同时,我委现场也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要求南京××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5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号码:信XC00779533132)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本委认为: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南京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对南京××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后,安排卫生监督员前往南京××医院,针对“医院是否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制度”“医院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是否依法纳入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公开”开展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针对南京××医院未依法公开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行为,被申请人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医院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南京××医院收到《卫生监督意见书》后,于次日在其官网“院务公开-医疗服务”一栏公开了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了改正。针对申请人举报的“南京××医院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制度”“南京××医院未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被申请人已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相关调查处理程序、内容,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对申请人的举报以信访答复形式作出的答复,形式上存在不规范,本委予以指正。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属非自益性举报,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对卫生行政部门设定告知举报人最终处理结果的义务,也没有设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等赋权性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亦不会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答复不能否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作出实质性处理,不能据此认定申请人构成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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